產生與任期
- 產生方式
- 議長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
- 任期
- 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 副議長
- 同樣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於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或出缺時代理
余謹以至誠,鄭重向學生議會宣誓,余必遵守學生會組織章程及相關法令,盡忠職守,增進本校學生權益,不負所託,若違此誓,願受相關法令之制裁。謹誓。
Speaker
議長對外代表學生議會,對內綜理學生議會事務。
議長與其他學生議員同樣僅有一票,且於主持大會時負中立義務。其職權主要在於議事程序之形成與進行:會議之召集、議程之審定、發言秩序之維持、討論與表決之進行,以及議會幕僚單位之指揮監督。
余謹以至誠,鄭重向學生議會宣誓,余必遵守學生會組織章程及相關法令,盡忠職守,增進本校學生權益,不負所託,若違此誓,願受相關法令之制裁。謹誓。
議長、副議長為程序及法規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議長之職權集中於議事程序與人事,不及於議案之實質內容。
議長未依規定召集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副議長亦不召集時,由全體議員半數以上共同推舉一人召集。
主席欲就議案發言時,應暫離主席之位並指定一人暫代。
上述人員之任期,均至當屆議長任期屆滿或去職之日止。
| 正、副會長同時出缺 | 由議長代理會長職權,並於二十日內辦理補選 |
|---|---|
| 正、副會長及幹事會交接 | 正、副議長至少一人在場監交 |
| 會計長交接 | 由會長會同議長或審計委員會召集委員監交 |
| 校務治理學生代表選舉會議 | 議長為召集權人兼主席,應本公平中立原則主持;本人為候選人時應予迴避 |
| 學院無議員或代表未能選出 | 由議長推薦人選,經大會決議後為學生代表 |
| 以學生議會名義發布聲明 | 應由議長或五分之一以上議員提出,議員得請求併附不同意見 |
| 情勢緊急之聯合聲明 | 會長得與議長會商後使用,議會應於十日內追認 |
| 文件調閱 | 所調取之文件,限由調閱委員會成員或議長指派之專業人員查閱 |
| 組織章程修正案 | 修正案提出後,議長應召開學生議會 |
以一個會期為單位之工作內容。
除法定職務外,議事之推動亦仰賴大量未見於法規之協調工作,包括出席之聯繫、提案人與幹事會之溝通、爭點之會前釐清,以及新任議員議事規則之訓練。
否。議長與其他議員同樣僅有一票,主持會議時並負中立義務,欲就議案發言時應先暫離主席之位。議長之職權在於議事程序之形成與進行,不及於議案之實質內容。
否。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學生議會為最高立法機構,二者分立。議長僅於正、副會長同時出缺時代理會長職權,並應於二十日內辦理補選。
否。主持會議為其中最易為外界所見者。議長另負責排定會議日程、參與議程審定、組建並指揮秘書處、簽核預算與決算、核定行政規則、對外代表議會、監交及推薦學生代表等職務。
本頁內容依據學生會現行法規整理,完整條文請參閱《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法規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