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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22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仲裁案
聲請人:陳法霖
相對人: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

主文
系爭規定一:「依本法產生之學生代表,應恪遵本會法規,遵從本會決議並秉持公平正義原則代表學生,並於會議結束後三日內公布會議內容。前項學生代表,無故缺席或未指定職務代理人出席各會議,由紀律委員會議處之」,其範圍應涵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又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為當然學生議員,理應受學生會相關法規之拘束,原處分查無違法情形,依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評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駁回仲裁請求。有關機關應於本報告書公布之日起半年內,依本報告書意旨完成相關法規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