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立法依據與精神
第一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七條之六訂定之。
第二條(立法精神)
本法之立法精神乃為實踐本會會員之創制、複決二項權利。
第二章 執行機關
第三條(會員投票執行委員會)
會員投票之進行由會員投票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行委員會)辦理之。
第四條(職權)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為辦理會員投票有關事務暨其制度之改革建議、相關事務研究,並有審查創制提案之權力,惟以本法之第三章之規範事項為審查標準。
第五條(組成)
執行委員會之組成及分工適用本會之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組織條例,執行委員由選委會委員兼任之。
第三章 會員投票事項
第六條(會員提案)
本會會員六十人以上得對本會事務依法提案制定、廢止、終止、修正法律或政策。
前項提案之成立應經連署,使連署人數達兩百人以上。
第七條(議會提案)
經五分之一議員連署,得提出法案或政策之會員投票案。此案應經學生議員總額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八條(幹事會提案)
學生會長得提出法案或政策之會員投票案,需經議會同意後,始得交付會員投票。
第九條(例外事項)
投票之提案不得以預算案、人事案、覆議案為內容。
第十條(提案書申請)
會員投票提案人應提出會員投票申請書向執行委員會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提案人基本資料及會員投票案全文。
第十一條(提案處理程序)
執行委員會收到會員投票申請書時,應於七日內編定並通知當事人。
執行委員會收到前項之申請書,若認為不符法令時,應於七日內予以駁回。
提案人得於駁回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執行委員會提起訴願,執行委員會應於七日內做成決定。
提案人不服訴願之決定者,得於執行委員會公布決議起之七日內向評議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十二條(連署)
會員投票案提案確立後,執行委員會即應公告受理連署。
第十三條(連署書格式)
連署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最前端載明「警告」乙個,內容如下:凡簽署本連署書之會員不用真實姓名,重複簽署或為不實陳述或記載者,應受本法第二十九條之處分。
二、提案人姓名、學號。
三、會員投票案全文、說明、議題。
四、連署人之簽署、簽署日期、學號。
第十四條(連署時限)
提案人應於執行委員會公告受理後十五日內完成連署。
第十五條(撤回連署之限制)
連署書經執行委員會審核完畢後,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
第十六條(連署書送達)
連署書完成後,提案人應將連署書送至執行委員會審核。
第十七條(連署書審核原則)
執行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審核連署書:
一、未依本法規定為簽署者,無效。
二、不具會員資格而為簽署者,應予剔除。
三、虛偽捏造簽署者,應予剔除。
四、於執行委員會審核前,聲明撤銷連署者,應予剔除。
第十八條(連署未審核通過之處理)
執行委員會審核連署書後,如連署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者,應即通知提案人補正。
提案人收到通知後,應於五日內向執行委員會補正,或於五日內提出訴願。
對於前項之行政救濟程序,準用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行政救濟進行中,補正期間之時效不因而中斷。
執行委員會收到補正之連署書後,應於五日內再行審核完畢,若連署人仍不符法定人數時,應即通知提案人該會員投票案不成立,提案人得依第十條之途徑提起行政救濟。
第十九條(連署書審核通過之處理)
連署書經審核後,若已達法定人數,會員投票案即成立,執行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並公告之。
第二十條(投票時間)
會員投票案成立之後,執行委員會應於三十日內交付會員表決之,必要時得與定期之選舉合併辦理。
第二十一條(公報與贊成反對意見書)
會員投票案成立後七日內,會員三人以上或社團得提出贊成或反對意見書,向執行委員會登記,該意見書限一千五百字內並須載明提出人姓名、系級、學號、通訊方式、或社團名稱。
辯論公報之贊成反對意見書以各十件為限,如提出件數超過時,由執行委員會依刊登各類之意見為原則決定之。
執行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前十日前公布會員投票公報,其內容應包含:
一、會員投票編號、題目、內容。
二、贊成意見書與反對意見書全文、提出人或社團。
三、投票時間。
第二十二條(辯論活動)
執行委員會應協助提案人進行辯論活動。
第二十三條(法案政策於複決程序不得執行之限制)
大會通過之法案、政策,依第七條之規定送交執行委員會進行複決時,執行委員會即應通知相關單位,複決程序結束前,該法案、政策不生效力,不得執行。
第二十四條(表決票)
會員投票案表決票上應刊載會員投票案之編號、題目,及贊成、反對選項。
第四章 會員投票之效力
第二十五條(結果公布及通過條件)
會員投票案經投票表決後,執行委員會應即公告表決結果,贊成票多於反對票,該會員投票案即為通過。
第二十六條(複數案件通過之衝突處理)
同一次投票所通過之二種以上會員投票案,若有互相牴觸或衝突時,以獲得較高贊成票之案為準。
第二十七條(政策通過之強制執行)
經會員投票表決通過之政策,執行委員會應即送交本會幹事會執行,不得違背,並知會議會。
第二十八條(通過案件之修正與廢止)
經會員投票表決通過之案,非經創制、複決程序,不得於兩年內廢止、修正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法之處分)
關於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下列方式處分之:
一、會員投票案成立無效。
二、會員投票案通過無效。
三、送交執行委員會議處。
第三十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執行委員會另訂,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六章 施行日期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起實行,修正時亦同,並於每次會員投票公報上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