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源依據)
本法依據本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制定之。

第二條(審理內容)
評議委員召開評議會議(以下簡稱會議)以審理下列案件:
一、統一解釋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法規之疑義,是為解釋案。
二、仲裁本會各組織或人員之權利義務發生爭端之事件,是為仲裁案。

第二章 案件審理方式

第三條(審理方式)
會議之案件審理方式分為二級審查:
一、初審為程序審查,以書面為之,評議委員就不同類型案件之成案條件審查其聲請書,決定成案與否。
二、二審為實質審查,應於會議間執行,為終局判決。

第四條(初審方式及時限)
本委員會收到聲請案,應立即以書面交付所有評議委員,或以電子郵件寄至各評議委員信箱。各評議委員依據不同聲請案之成案要件審查,並於七日內回覆主席其判定成案與否,並敘明理由。
若至少三位評議委員判定其符合成案條件,則逕付二審;反之則不成案,其聲請不予受理。
主席應彙整所有評議委員之初審意見為初審報告書,自收到聲請案十日內送交聲請單位,副本送交各評議委員、學生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

第五條(初審報告書內容)
初審報告書應依次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次編號。
二、聲請單位。
三、聲請時間、報告書製作時間。
四、聲請案類(仲裁案或解釋案)。
五、聲請書之事由。
六、結果(通過或不通過)。
七、所有評議委員之初審意見表:
(一)評議委員姓名。
(二)判定結果(通過或不通過)。
(三)判定之意見及理由。

第六條(初審之再議)
初審判定不通過,且並非所有評議委員皆有參與判定者,聲請單位得於收到初審報告書的五日內向本委員會聲請再議。
若不通過之理由中包含聲請書內容要件不完備,亦得於五日內補件後向本委員會申請再議。
同一單位同一案之再議以一次為限,若能提出新事證則不在此限。
再議之審議時限與一般初審相同。

第七條(二審方式及時限)
二審之實質審查方式及時限,依仲裁案及解釋案之不同程序辦理。
二審之歷次會議應至少有三名評議委員出席,作成終審決議之會議應有全體三分之二以上評議委員出席。未出席終審決議者視為未參與審理,不得視為同意。
對於當次會議尚未審議完之議案,評議委員應約定下次開會時間,再續審查。
決議之終審報告書正本送交聲請單位,副本送交本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及各評議委員,並於本委員會秘書處留檔,供幹事會或學生議會查閱。

第八條(終局判決)
二審為終局判決,不得再議。但若有新事證提出,則全案得以此重回初審。

第九條(案件之分併)
案件進入二審後,評議委員得將一案之部分分開另案處理,或將題旨相關案件合併。但仲裁案與解釋案不可相互合併,僅能就同類型案件合併之。
前項仲裁案於審理解釋案時應暫停審理。
在審理仲裁案中有必要時,得分出解釋案先行處理,解釋必要之相關法律適用等問題。
會議決議之分併案不受初審聲請單位條件之限制,聲請單位載為評議會議,後以括號載明原聲請單位。
分併案後應通知原各案之聲請單位,終審報告書亦仍需送達原相關案件之聲請單位。

第十條(撤案)
在二審完結前,聲請單位得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撤案請求。有特殊情形或案情重大者,會議得拒絕之。
於分併後之案件,唯有原案聲請單位提出撤案請求,本委員會得撤銷之。
經同意撤銷之案件不製作終審報告書,僅發函聲請單位,並公告撤案同意之決議。

第三章 仲裁案之審理

第十一條(仲裁案之標的)
評議委員會仲裁本會各組織或人員之權利義務發生爭端之事件如下:
一、本會會員因本會幹事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致使權利受損之事項。
二、幹事會及學生議會對特定議題有重大歧異之事項。
三、對於學生議會已議決之事項有重大疑義,或學生議會無法議決之重大事項。
四、本會各機關人員有貪瀆或重大過失等涉及我國刑民事相關法令,或情節嚴重須以學生會會長為代表提出告訴之事項。
五、其它法律另有規定者。

第十二條(仲裁案之可聲請單位及相應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評議委員會仲裁:
一、依本會會員之聲請,因本會幹事會、學生議會之職權行使致使會員權力受損,經書面向該單位秘書單位申訴後二十日內無提出救濟之措施或無回覆者。
二、會長發布之聲明經學生議會否決,且會長仍認為有原文之必要者。
三、依學生議會之決議,或就七位學生議員連署之聲請,對曾經議決、且無法復議之事項,或事關重大無法議決者。
四、依本會會長或評議委員之聲請,或學生議會之決議,或就七位學生議員連署,或本會會員五十人之連署聲請,有具體事證發現本會可能的重大過失,或情節嚴重須以學生會會長為代表提出告訴之事項。

第十三條(仲裁案聲請書應載明之要件)
聲請仲裁事項者,應以聲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評議委員會為之:
一、聲請仲裁案之對象與標的。
二、需仲裁之事項、背景、過程。
三、聲請方之立場、理由暨相關法律條文。
四、完整附件(相關申訴紀錄,或相關法條,或議程暨會議紀錄,或相關事證等等)。

第十四條(仲裁案之成案條件)
仲裁案之聲請書依下列條件進行初審:
一、聲請書所載之標的是否合於第十一條。
二、聲請單位及其事由是否合於第十二條。
三、聲請書之內容是否如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內容是否完備。
前項三款有任一不符者,初審不予通過。

第十五條(仲裁案之二審程序)
仲裁案之二審分為下列階段:
一、初步討論:評議委員就全案審議程序確認實際施行方法,並簡單交換對於案情之意見。
二、調閱報告:視審理案件之必要,得依本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辦理。
三、聽取報告:
(一)於聽取報告階段,會議應邀請聲請單位與仲裁對象兩造列席報告至少一次。受函列席者,若未出席亦未請假,或無法協調可報告之時間,視同放棄其赴會議報告之權利。
(二)在聽取報告階段,評議委員得邀請相關當事人出席,或具仲裁案相關專業者列席報告。
四、終審決議:評議委員就全案取得仲裁之共識。若未能取得共識,可重回第二階段再度聽取報告,或以記名投票表決為之。不論決議方式,同意者達全體委員(含未出席者)三分之二人數方能結案,製作終審報告書。以投票表決者,不贊成者得製作不同意見書併列。

第十六條(仲裁案可作之決議)
仲裁案之終審決議限於下列事項:
一、遵照,或部分接受,或反對,或駁回聲請單位之仲裁請求。
二、對會內各機關疏失,得裁定限期改善。
三、僅仲裁聲請單位之部分請求,並裁定將其它部分交予學生議會重新審理、啟動調查。
四、就重大事項裁定本會會長發佈聲明。

第十七條(仲裁案二審時限)
自初審通過起算,仲裁案應於四十日內審理完畢,終審決議作成後十四日內終審報告書應送交聲請單位。
若因新事證等重大原因,每次得決議延長十日審理,然應儘速審議結果。

第十八條(仲裁案之終審報告書之內容)
仲裁案之終審報告書應依次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次編號。
二、聲請單位。
三、聲請時間、報告書製作時間。
四、聲請書之事由。
五、所有評議委員名單暨本案審理之評議委員名單。
六、所有同意之評議委員姓名暨仲裁結果。
七、仲裁主文(事由、事證、調察結果、仲裁理由及解釋等)。
八、不同意之評議委員姓名暨其不同意見書,若無則略。
九、附件:
(一)相關歷次會議紀錄。
(二)聲請書全文。
評議委員得視需要延伸終審報告書之內容。

第四章 解釋案之審理

第十九條(解釋案之標的)
評議委員會解釋本會相關法規之事項如下:
一、關於適用本會組織章程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其他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本會組織章程之事項。
三、對於本會組織章程及相關法規解釋之歧異。

第二十條(解釋案之可聲請單位及相應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本委員會解釋本會相關法規:
一、會長暨幹事會各部門於行使職權,適用組織規程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組織規程之爭議,或適用之法律命令與組織規程有牴觸者。
二、依學生議會之決議,或就七位學生議員以上之連署聲請,或就學生議會及幹事會行使職權,適用組織規程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組織規程之疑義者。
三、依學生議會之決議,或就七位學生議員以上之連署,就會內某法律命令發生有牴觸組織規程之疑義者。
聲請解釋本會相關法規不合前項規定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解釋案聲請書應載明之要件)
聲請解釋本會相關法規者,應以聲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本委員會為之:
一、聲請解釋案之具體法條與標的。
二、需解釋之事由與背景。
三、聲請單位所持見解及理由。
四、完整附件(相關條文)。

第二十二條(解釋案之成案條件)
解釋案之聲請書依下列條件進行初審:
一、聲請書所載之標的是否合於第十九條。
二、聲請單位及其事由是否合於第二十條。
三、聲請書之內容是否如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內容是否完備。
前項三款有任一不符者,初審不予通過。

第二十三條(解釋案之二審程序)
解釋案之二審分為下列階段:
一、全案確認:評議委員就全案確認是否需要分併。
二、諮詢討論:評議委員討論解釋相關法條,必要時得邀請原聲請人,或法律相關專業人士,或立法時任學生議員等相關人士列席。
三、終審決議:評議委員就全案取得共識。若未能取得共識,以記名投票表決。不論決議方式,達全體委員(含未出席者)三分之二人數同意方能結案,製作終審報告書。以記名投票表決者,不贊成者得製作不同意見書併列。

第二十四條(解釋案可作之決議)
解釋案之終審決議限於下列事項:
一、針對聲請單位之請求,解釋本會法規。
二、針對聲請單位之請求,解釋其事務之適用法規。
三、宣告某法規條文是否有違本會組織章程。
四、裁定學生議會限期修正與本會組織章程牴觸之條文。

第二十五條(解釋案二審時限)
自初審通過起算,解釋案應於二十五日內審理完畢,終審決議作成後十四日內終審報告書應送交聲請單位。
若因有分併案等重大原因,每次得決議延長十日審理,然應儘速審議結果。

第二十六條(解釋案之終審報告書之內容)
解釋案之終審報告書應依次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次編號。
二、聲請單位。
三、聲請時間、報告書製作時間。
四、聲請書之事由。
五、所有評議委員名單暨本案審理之評議委員名單。
六、所有同意之評議委員姓名暨解釋結果。
七、解釋主文(立法緣由、立法精神、裁決理由等)。
八、不同意之評議委員姓名暨其不同意見書,若無則略。
九、附件:
(一)相關歷次會議紀錄。
(二)聲請書全文。
評議委員得視需要延伸終審報告書之內容。

第五章 審理原則

第二十七條(獨立原則)
會議應本公平公正原則獨立審理,不應受學生議會、幹事會或各類團體之影響。

第二十八條(秘密審理原則)
為維持審理過程獨立,產生終審報告書前,評議委員及列席者不得私自公布會議內容。
非聽取相關人報告或諮詢專業意見之必要,除本委員會秘書長外,不得有他人列席。
前項之列席者除秘書長外,僅能就諮詢階段列席,終審階段應秘密進行。

第二十九條(結果公開原則)
終審決議階段之討論應詳細附於終審報告主文,除涉及當事人受我國法律保障不可公開之隱私,應詳細記錄終審討論過程及最後決議結果之理由。
解釋案之終審報告書應予以公告。仲裁案之終審報告書就涉及本會公共利益或重大事項者,應發布聲明。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法經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評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法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06 10:51:23
    制訂日期
    2014-06-11
    最近修訂
    2026-09-29 11:06:00
    引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