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會為參與辦理二零二四年聯合舞會活動(以下簡稱合辦活動),落實二零二四年聯合舞會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之條款意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協議之條款,具有本會法律之效力。
協議之條款經本會學生議會決議保留或修正者,就該條款應退回與合辦活動主辦單位重新商議,並應即通知合辦活動主辦單位。但除去保留或修正之條款,協議亦可成立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協議之變更,應報請本會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該變更始生效力。
第三條
合辦活動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報請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預算,本會支付上限依協議之規定。
第四條
第三條預算之經費由本會墊付者,其請款、出納流程依本會之規定,所生之憑證、單據並報送合辦活動主辦單位彙整。
第五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由本會學生議會推選學生議員三人,與其他各校參與辦理單位組成合辦活動審計小組,辦理審計、稽核事宜。
合辦活動執行完畢,由合辦活動主辦單位按實際執行數及協議所定收支分攤比例編造決算案,經合辦活動審計小組審定後,依本會決算有關法令規定交學生議會審議。
第六條
本條例未規定之處,適用本會對外合作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七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至合辦活動決算經本會學生議會審議三讀通過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