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請學生議會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以支應「政治進入大學」系列活動經費之不足,請審議案。
提案人:學生會會長陳昱靜
說明:
據《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預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各單位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幹事會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幹事會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學生議會審議: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三、因應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今本會辦理「政治進入大學」系列活動,因本屆活動規模較歷屆擴大,於文宣設計、現場人力配置及講者接待(含紀念品致贈)等項目之支出,較原編列預算增加,致原列經費已不敷支應實際需求。經檢視整體活動執行情形,確有依實際業務需要調整經費之必要,爰擬依相關規定動支第二預備金,以維持活動品質。

(二) 擬舉辦北區學生自治立法論壇,請審議案。
提案人:學生議會議長游博安
說明:
一、為促進北部大專院校學生自治組織立法機關交流增能,相互提供寶貴經驗,共同討論制度之完善,擬與他校學生自治組織之立法機關共同舉辦旨揭之活動。
二、依本會對外關係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聯外活動應提出企劃書,併同其預算交付學生議會進行審議。惟本次活動預計支出尚無須提出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爰僅就企劃書交付大會審議。

(三) 擬修正「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議員行為法」第二、三條條文,請審議案。
提案人:簡研弘
說明:
因所引用之法條《學生議會組織法》於第24屆第2會期第6次常會(113.07.30)就全文 35 條進行條號之整理與修正,導致原條次發生變動。而《學生議員行為法》最後一次通過修正係於第 24 屆第 2 會期第 3 次常會(113.04.30),尚未因應引用法條修正而同步調整其引用的條次。
依據現行最新修正(113.07.30)之《學生議會組織法》中。對應本法第二條,有關設置並授權紀律委員會掌理本法所定事項之規定,應載於第十九條;對應本法第三條,有關本法所稱會議之定義,應載於第四條,並同時參照《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之規定。
因此,就現行法規引用失據之情事,乃一望即知之重大瑕疵,爰就《學生議員行為法》,進行相關條次之改正。

(四) 擬修正「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部分條文,請審議案。
提案人:黃育泓
說明:
一、原法針對學務會議、教務會議之各學院學生代表與各學院院務會議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分列於三條,為免贅詞,爰修正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統一列舉上開會議各學院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以利法條之明確性及易讀性。(修正草案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參照)
二、依本校學生事務會議組織規則、總務會議規則第二條規定,上開兩會議之學生代表皆設有住宿生代表一人,然原法仍未配合修正,爰於第六條及第七條增列款次明定。(修正草案第六條及第七條參照)
三、原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移列第八條之一,以兼顧法規易讀性。(修正草案第八條之一參照)
四、明定本次修法之生效日期。(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參照)
    位置
    資料夾名稱
    第2次常會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12 00:28:46
    最近修訂
    2026-09-12 00: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