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為配合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四款學生議會的審計權之落實,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會會長下設會計單位,會計單位設置會計長一名,負責掌理本會各單位之會計事務。
前項各單位係指幹事會、學生議會秘書處以及評議委員會秘書處。

第三條
會計長由會長提名二至五名,經學生議會擇一同意後任命,並向學生議會負責,會計長任期為一年,自每年六月一日開始。
會計長之免職,非經由學生議會同意,不得為之。

第四條
會計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校會計系三年級以上之學生。
二、本校財政系三年級以上之學生。
三、曾修習過一學年以上的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之學生。
四、曾擔任過系學會之總務股長或是相當於總務股長之職位,績效卓越者。
五、曾擔任過社團之總務股長或是相當於總務股長之職位,績效卓越且經原社團負責人出具推薦函者。
六、曾任職於本會會計單位,對於會計事務熟稔者且經前任會計長出具推薦函者。

第五條
會計單位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核編概算、預算、決算之事項。
二、關於預算內款項依法流用及保留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設計會計制度事項。
四、關於審核原始憑證事項。
五、關於製具及核簽記帳憑證事項。
六、關於登記帳冊事項。
七、關於編送會計報告事項。
八、關於各單位會計報告之審核、登記、彙編事項。
九、關於各單位會計事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十、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期入、期出以及會計之事項。

第六條
會計單位所需人員之名額、職稱,由會計長按其事務之需要,呈幹事會會議決議後,由會長任命之。

第七條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其將來之發展,先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帳簿、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單位,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
學生會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但於平時得採用現金收付制,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入帳。
前項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第八條
學生會會計制度之設計,由會計長制訂,經幹事會會議決議後,送學生議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會計單位解釋及規定之。

第九條
各項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條
會計單位帳冊之現金結存數,與財務部出納人員之會費實際剩餘數,應定期互相核對之。

第十一條
各單位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後,應由會計單位保管之。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立即呈報本會會長與學生議會,非經審計委員會認其對於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應依法彈劾之。
遇有前項情事,本會會長匿不呈報者,應依法提出彈劾案。

第十二條
會計單位與各部部長或秘書長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會長協調處理之。
會長與會計長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送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之。

第十三條
會計長之辭職,應經由會長同意後,由會長重新向學生議會提名,任期至原會計長任期結束;會計長解除或移交其職務時,應辦理交接,自後任確定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接清楚。
原任會計長未完成交接移轉職務前,不得離職。

第十四條
會計長辦理交接,應由本會會長及議長監交。
前項人員交接時,應將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與其經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造表悉數交付新任者;其已編有目錄者,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表。前項新任會計長應依據移交表或目錄,立即逐項點收清楚。

第十五條
會計長應將經管帳簿,由原任會計長蓋章於其經管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其最初一筆帳項之前。
均註明年、月、日,證明責任之終始。

第十六條
會計人員因交代不清而致使學生會損失者,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之。

第十七條
會計長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會計業務。
會計單位人員應誠實清廉,不得收受不當之餽贈、招待以及其他不正當之利益。
若違反上述之情事,學生議員得依法糾正、糾舉或彈劾之。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佈日後追溯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佈後施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會計單位組織法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10-03 15:32:29
    制訂日期
    2013-06-24
    最近修訂
    2026-10-04 23: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