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註:本版法規名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對外合作關係條例》,於 113 年 7 月 30 日第 24 屆第 2 會期第 6 次常會修正為現名。
第一條(立法緣由)
為清楚規範本會聯合校外各公民營單位及事業機關、他校學生自治機關一同舉辦或協辦活動,特訂定本條例。

第二條(定義)
凡一切聯合校外各公民營單位及事業機關、他校學生自治機關合辦、協辦之活動(以下簡稱聯外活動),或聯合署名之聲明稿、新聞稿,皆屬本條例所規範之範圍。

第三條(位階)
本條例為特別法,除本會組織章程外,聯外活動暨相關事務、規範以本條例優先適用之。

第四條(活動之舉辦)
聯外活動,應提交企劃書交學生議會進行審議。審議不通過,禁止參與之。
活動籌備期間,應提交各式會議記錄、合作備忘交由學生議會進行備查,並於大會上進行確認。學生議員得針對其內容,向相關人等提問。
若有簽署相關條約,亦須送交學生議會進行審議。與相關廠商之買賣或勞務合約,不在此限。

第五條(活動舉辦之限制)
下列性質之聯外活動一概禁止本會各單位參與籌劃和舉辦、協辦:
一、具營利性質之活動。
二、經分攤後須負擔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者。
符合第一項之聯外活動送學生議會審議時,得經大會主席裁示或由議員提案,不予討論及審議。
每一期間之聯外活動,舉辦、協辦次數不得超過二次。

第六條(活動之預算)
聯外活動之預算編擬、動支,應符合本會相關法規之規定。
活動預算之追加,以二次為限。

第七條(聲明稿、新聞稿)
聯合署名之聲明稿、新聞稿,亦須送學生議會備查。
前項得經過大會主席徵詢在場議員意見後,採無異議決通過之。

第八條(活動之決算)
聯外活動,其決算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送交審計委員會進行審查。
前項之決算,審計委員會不得拒絕審查。
各項聯外活動之決算,應檢附完整發票、單據以及活動成果報告書,否則審計委員會得暫停審議之。

第九條(本法之施行)
本條例自通過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對外關係法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10-20 23:05:34
    制訂日期
    2011-03-21
    最近修訂
    2026-10-20 23: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