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幹事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財務部關於公庫管理及出納事宜之職掌,訂定本辦法,規範本會出納流程。

第二條
財務部應依據經學生議會通過之預算書執行出納事宜。

第三條
財務部得訂定經費預支、零用金制度,其執行方式經幹部會議通過後應於學生議會報告,並通知各單位負責人。

第四條
各單位人員應依據經學生議會通過之預算書執行經費。請款需填寫會計單位公佈之請款單,並檢附各類憑證,經單位負責人、會長簽章後,交由會計長審核。

第五條
會計長審核請款單與相關憑證確實無誤後,應簽發傳票予出納人員,著明領款金額、領款人姓名與放款時間。

第六條
出納人員應於傳票上載明之放款時間三個工作天內,領取現金交予領款人,並準備領據予領款人簽名,不得由他人代領。

第七條
請款單上任何欄位需經修改處請勿使用立可白處理,但經經手人於修改處劃線並於該處簽名或蓋章則可。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三讀通過,會長公佈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請款領款辦法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10-31 00:19:49
    制訂日期
    2013-06-24
    最近修訂
    2026-10-31 00: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