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註:本版法規名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行政費暫行條例》,於 113 年 7 月 30 日第 24 屆第 2 會期第 6 次常會修正為現名。
第一條
為支應本會成員執行業務必要之費用,增進會務效能,特制定此條例。
第二條
行政費,由幹事會統籌於總預算單獨成類編列之;且學生議會及評議委員會之行政費編列,不得低於第三條所定上限。
前項行政費總額,每學期不得高於新臺幣三萬元。
本會就行政費,不得動支預備金或追加預算。
第三條
行政費應核實報支,其支用應與其職務或所屬單位之業務有關聯,每會期得核銷標準如下:
一、會長、學生議會議長、評議委員會主席: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二、副會長、學生議會副議長、評議委員會副主席、幹事會各部門主管、幹事會各獨立單位主管、學生議會秘書處、評議委員會秘書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三、幹事會各部門副主管、幹事會各獨立單位副主管: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行政費不得報支食品及有價證券之費用。
第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