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第十二屆學生議會為編纂法規彙編,特成立法規彙編編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專責處理相關事宜,並制定本暫行規程,明訂其組成及執掌。
第二條
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編纂法規彙編並付印。
二、保管法規彙編成品。
三、法規彙編之發放。
四、編擬法規彙編所需預算及決算。
五、彙整每一會期之修正、廢除或新訂定之法規。
六、其餘學生議會議長裁定交付或大會決議之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召集委員、秘書長為當然委員,其餘由有意願之學生議員自由參加。
學生議會議長為本委員會召集委員
召集委員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議長代理。
召集委員、副議長皆不克出席,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有義務於常會上向大會報告工作進度。
第五條
本委員會基於職權之經費支用,適用本會預算法。
前項之決算,適用本會決算法。
學生議會議長得裁示將本委員會之預算、決算為單獨款處理。
第六條
本組織暫行規程於通過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並於第十二屆學生議會卸任時終止適用。
本暫行規程經大會決議後,得延長其適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