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配合本會選舉事項之調整,確保本會會務運作,並因應其對本會法定事項、各機關業務、學生議員職權行使之影響,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原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就任之學生議員,應於一百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應辦理之學生議員選舉及補選結果均公告之日起就任,其任期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任期屆滿之學生議員,其任期不予延長。

第三條
本會學生議會第二十三屆第二會期預備會議,應於第二條所定結果公告後十五日內召開;其召開日期,不受本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限制。

第四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第二條預備會議召開日止,本會學生議會停止召開常會、臨時會及委員會。
應以前項會議行使之職權,及依本會法規專屬於學生議員、學生議會之職權,於前項期間暫停行使。
於第一項期間,本會法規對學生議會行使職權所定之時效,暫停計算。

第五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第二條預備會議召開日止,學生議會以第二十三屆第一會期議長、副議長及秘書長為共同臨時管理人,以辦理下列行政業務為限: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其責任尚未解除之業務。
二、學生議會秘書處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既有已辦理之業務。但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第六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第二條預備會議召開日止,本會停止召開學生代表選舉會議。
本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所定由學生議員、學生議會產生,且任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起算之學生代表,於第一項期間,逕由一百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任同一職務之學生代表代理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於第一項期間,學生代表如遇缺額,逕由本會會長代理之。
於第一項期間起聘之學生代表,其學生代表選舉會議以第二十三屆第二會期議長為召集權人。

第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一百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議員產生因應措施條例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10-31 22:57:04
    制訂日期
    2023-01-30
    最近修訂
    2026-10-31 22:5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