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依據學生會幹事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設立獨立性常設部門編輯單位,發行以政大學生為目標閱聽眾之刊物。
第二條
編輯單位應秉持媒體客觀中立原則,獨立進行新聞編採業務。
第三條
編輯單位設總編輯一人,綜理新聞編採、發行業務及組織人事。
設副總編輯一至二人,襄助總編輯。
第四條
總編輯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任期一年,自每年7月1日開始。
總編輯之免職,非經學生議會同意,不得為之。
副總編輯由總編輯提請學生會長任免。
第五條
總編輯因死亡、受傷、休學、退學、轉學及其他因素不克行使職權,學生會長應予停職或免職,並報學生議會核備,且公告之。
總編輯之辭職,應向學生會長為之,並報學生議會,且公告之。
第六條
總編輯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得新聞採訪寫作、新聞編輯相關課程之學生。
二、曾任編輯單位人員一學期以上者。
三、具發行刊物經驗者,需檢附相關作品。
第七條
編輯單位人員不得兼任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幹事會部長及次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副總幹事、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會計長、評議委員、選舉罷免委員。
第八條
編輯單位編採制度及流程以編採手冊為準。
編採手冊由總編輯制訂,送學生議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時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