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副會長及研究生學會總幹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及學生議員選舉,均採單記投票法。但會長副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選舉,候選人數僅一人(組)時,應以同意、不同意為選項選舉之,以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者為當選。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候選人得票數未達六十票者,不得當選。學生議員選舉當選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一、應選人數多於一人時,碩、博士班候選人優先分配當選一人;碩、博士班候選人多於一人時,以得票較多者優先分配當選。但碩士在職專班候選人不予優先分配;補選時,或無碩、博士班會員參選時,不在此限。
二、各該選舉區該次選舉當選人數,不得多於該選舉區全部有效票數除以基數之商數。
三、候選人得票數未達基數二分之一者,不得當選;優先分配當選名額亦同。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基數,為該次選舉該選舉區選舉人總額乘以百分之一後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之數;其選舉人總額,以當學期本校教務處公告之註冊人數為準。但基數低於八票時,以八票計;高於四十票時,以四十票計。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及學生議員之選舉,應於辦理選舉之當學期上課結束日二週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新選舉、重行投票及補選之投票日期,不在此限。
選舉日程,及選舉公告之發布日期,除有特殊規定外,由選委會訂定之。
第十七條選委會應發布第一次選舉公告,其內容包含下列各款:
一、投票日期。
二、選舉人及其總額。
三、應選名額;有優先當選名額者,其名額。
四、候選人登記期間、補正期間、應繳交之資料及費用。
五、候選人之競選規範。
六、適用之法規及決議。
七、選委會委員名單。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第四款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七日,補正期間不得少於一日或多於五日,合計不得少於十二日。
第十八條選委會應發布第二次選舉公告,其內容包含下列各款:
一、投、開票之方式、期間及地點。
二、候選人之個人經歷及政見。
三、候選人之競選規範。
四、選委會辦理之競選活動資訊。
五、適用之法規及決議。
六、選委會委員名單。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第一款投票期間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小時。
第十九條選委會應於投票截止後五日內、完成開票後一日內發布第三次選舉公告,其內容包含下列各款:
一、投票結果及候選人得票數。
二、當選結果。
三、候選人保證金發還資訊。
四、適用之法規及決議。
五、選委會委員名單。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前三條選舉公告事項變更時,選委會應即公告變更之事項及理由。
第二十一條選舉及補選當選人名單均公告後,選委會應於十四日內,依本會存入保證金條例規定為發還候選人保證金之公告。
第二十一條之一選委會應於第三次選舉公告發布後七日內,備具當選人名單,及其候選人登記表所載會員基本資料與連絡方式,彙送至選舉職務所屬機關。
第二十二條以宣傳品、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候選人競選內容者,均應署名,其署名應能辨認發行者。
第二十三條選委會得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及其他競選活動,由各候選人自由參加。
前項競選活動涉及徵求或蒐集選舉人意見者,其意見不得以匿名或使用假名為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所有選舉之候選人,不得收受捐贈。
第二十五條本會各種選舉之競選經費,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會長副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選舉,每一(組)候選人不得超 過二萬元。
二、學生議員及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每一候選人不得超過二千元。
候選人於第三次選舉公告發布後七日內,主動彙整競選經費收支清單,提供選委會備查。
選委會得於第三次選舉公告發布後十四日內,決議查核競選經費收支清單及原始收支憑證,受查核之候選人不得拒絕提供。
第二十六條選舉人投票時,應依選舉公告,憑識別本人之密鑰或證明會員身分之證件、憑證領取選票;選舉人領票後,應予註記。
選委會應製備選舉人名冊,紀錄並證明選票之領取。
第二十七條投、開票區所之劃分,經選委會決議後刊載於選舉公告。
設實體投票所者,選委會應提出實施計畫,於投票開始前六十日,經學生議會大會參與表決學生議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實施之。
第二十八條選舉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選委會製發之選舉票。
二、不圈選完全空白。
三、單記投票,圈選數超過一人(組);連記投票,圈選數超過最高連記數;以同意、不同意為選項之投票,圈選數超過一選項。
四、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組、選項)。
五、圈選後加以塗改。
六、加入任何文字、符號或印記。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組、選項)。
八、破損致不完整。
九、不用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十、選舉票設有無效票欄位時,圈選於該欄位。
無效票認定有疑義時,由選委會當場決議之。
第二十九條本法所定各選舉,按候選人有效得票數,依其名額,由高至低依序當選;得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但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會長副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及各選舉區學生議員當選不足應選名額時,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訂定補選日程並發布補選選舉公告,以補足缺額。
前項補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一條依本法訂定選舉、補選、重新選舉及重行投票日程,有足致本會不能正常運作之窒礙難行情事,得由選委會提議不適用本法有關日程之限制,其日程經學生議會大會決議後實施之。
前項窒礙難行情事可歸責於選委會者,應受糾正;其委員應受糾舉、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