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註:本版法規名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獎助學生校務研究條例》,於 112 年 11 月 28 日第 24 屆第 1 會期第 4 次常會修正為現名。
第一條
學生議會為鼓勵本校學生從事有關校務發展、學生權益等議題之研究計畫,以促進學生對校內公共事務之參與,並特訂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校學生得於每學期開學後,提出研究計畫申請。
學生議會各委員會及幹事會各部門得依需要委託研究計畫。
前項研究計畫申請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研究計畫名稱。
二、聯絡人姓名與電話。
三、計畫主持人姓名。
四、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師。
五、研究動機緣起與目的。
六、預期成果。
七、研究方法與步驟。
八、預定進度。
九、人力配置。
十、預算表。
第三條
研究計畫由學生議會大會負責審查核定,並由秘書處負責收件及聯絡。
秘書處收受研究計畫申請後,應即審查其形式是否符合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其有不符或文字意思表示無法瞭解者,通知其補正。
研究計畫申請經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應即送預算委員會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審查其預算及加註管考單位,並提案交付大會進行審議。
大會審查時由研究計畫主持人或研究人員就其研究計畫內容提出簡報。
第四條
獎助研究計畫所需經費依預算法第十一條第四款方式編列支應,每學年總預算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整。
每一研究計畫執行期限以半年、獎助經費以不逾二萬元為限,如有特別需要,應註明且佐附理由以利大會審查。
第五條
研究計畫經學生議會核定獎助後,除特殊情形者外,申請人(團隊)、指導教授、經費及執行期限等均不得變更。
第六條
獎助經費用途應為獎勵研究人員及研究計畫有關之費用為原則。
第七條
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應每月十五日前向管考單位提交研究進度與獎助經費執行情形報告備查。其經費之核銷程序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研究計畫執行期間逾二分之一時,應提交期中報告;執行期間結束時,應提交期末報告,且應派員至大會專案報告。至大會專案報告結束後二周內提交一份電子檔及書面之研究成果報告。
第九條
未依期限提交研究進度與獎助經費執行情形、期中及期末報告與研究成果報告,經過秘書處發函催繳三日內仍未提交,應主動通知終止計畫執行,並發文通知指導教師或委託單位。
第十條
研究計畫成果之運用,以作為學生會研擬政策法令與對學校之建議參考。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