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貫徹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制定此法。

第二條(學生會代表)
學生會會長為本會之當然代表。若學生會會長及副會長皆因故出缺,則由學生議會(以下簡稱議會)推選適當人選代表之。

第三條(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依本會組織章程法由全體會員直選產生之,如遇缺額則由議會推選適當人選。

第四條(教務會議學生代表)
議會應依本法推派教務會議學生代表。各學院學生代表由各學院學生議員相互選舉產生之,如遇缺額則由議會推選適當人選。

第五條(學務會議學生代表)
議會應依本法推派學務會議學生代表。各學院學生代表由各學院學生議員相互選舉產生之,如遇缺額則由議會推選適當人選。

第六條(總務會議學生代表)
議會應依本法推派總務會議學生代表。由學生議員相互選舉產生之。

第七條(院務會議學生代表)
各學院院務會議學生代表依各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規程辦理之,如遇缺額時,該院之學生議員得推選具下列資格之人選,報學生議會備查:
一、本會會長(副會長)或研學會總幹事(副總幹事)。
二、各系(所、學程)之學生自治團體之負責人或其代表人。
三、各系(所、學程)之學生代表。
四、其他適當人選。
該院無學生議員時,議長應提名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人選,經大會決議後始推任。

第七條之一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學生獎懲委員會、通識教育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學生宿舍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專任教師員額分配委員會,或其他依法令或會議決定應由學生會推派之學生代表,應由本會會長提名,並送名單至議會大會同意後,始得向主管單位通報提名人選。
前項提及之議會同意,應以召開常會或臨時會審議為主。惟若無法於推薦時限前召開會議,得由議長經議會同意後,改採通訊會議或線上匿名投票進行。
第一項之學生代表,若未能於該會議第一次開會八日前(不含會議當日)產生適當人選,則由議會就本會會長、研學會總幹事、議會內部成員,或其他符合資格者推選產生。

第八條(學生代表之義務)
依本法產生之學生代表,應恪守本會法規、遵從本會決議並秉持公平正義原則代表學生,並於會議結束後三日內公布會議內容。
前項學生代表,無故缺席或未指定職務代理人出席各會議,由紀律委員會議處之。

第九條(議員對校園內外議題之處置)
遇校園內外重大議題,得提案、製作問卷、發起會員投票、舉辦公聽會或令幹事會發表聲明及其餘適宜之措施。

第十條(幹事會對校園內外議題之處置)
遇校園內外重大議題,本會會長得發表聲明、製作問卷或舉辦公聽會及其餘適宜之處置。
議會應於前項措施施行後十日內追認之。如議會不同意時,該措施應立即停止。

第十一條(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產生法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10-31 23:06:22
    制訂日期
    2022-03-29
    最近修訂
    2026-10-31 23: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