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貫徹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制定此法。
第二條(學生會代表)
學生會會長為本會之當然代表。若學生會會長及副會長皆因故出缺,則由學生議會(以下簡稱議會)推選適當人選代表之。
第三條(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依本會組織章程法由全體會員直選產生之,如遇缺額則由議會推選適當人選。
第四條(教務會議學生代表)
議會應依本法推派教務會議學生代表。各學院學生代表由各學院學生議員相互選舉產生之,如遇缺額則由議會推選適當人選。
第五條(學務會議學生代表)
議會應依本法推派學務會議學生代表。各學院學生代表由各學院學生議員相互選舉產生之,如遇缺額則由議會推選適當人選。
第六條(總務會議學生代表)
議會應依本法推派總務會議學生代表。由學生議員相互選舉產生之。
第七條(院務會議學生代表)
各學院院務會議學生代表依各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規程辦理之。
第七條之一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學生代表應由本會會長提名,經議會同意任命之。
本會會長應依前項結果,向該提名學生代表之校級會議通報。
若本會會長、本會副會長因故不能視事,則由議會推選第一項所稱之學生代表。
第七條之二(其他會議學生代表)
除前條規定外,本校各級會議學生代表產生,應由本會會長推薦人選,並送名單至議會大會核備,始得提名。
前項提及之議會核備,若遇推薦時限前無常會或臨時會召開,得採線上投票或通訊會議為之。
若遇名單核備遭否決,且推薦時限在即,應由學生會長逕行出任會議代表;應推薦學生代表人數大於一人時,除學生會長應逕行出任代表外,其餘人選應由學生議會推薦適當人選代表之。
第七條之三(研究生代表)
本校各級會議之研究生代表,以研究生學會總幹事為當然代表,其餘由研究生學會推舉適當人選擔任。
若研究生學會總幹事因故出缺,則由議會推選適當人選代表之。
第八條(學生代表之義務)
依本法產生之學生代表,應恪守本會法規、遵從本會決議並秉持公平正義原則代表學生,並於會議結束後三日內公布會議內容。
前項學生代表,無故缺席或未指定職務代理人出席各會議,由紀律委員會議處之。
第九條(議員對校園內外議題之處置)
遇校園內外重大議題,得提案、製作問卷、發起會員投票、舉辦公聽會或令幹事會發表聲明及其餘適宜之措施。
第十條(幹事會對校園內外議題之處置)
遇校園內外重大議題,本會會長得發表聲明、製作問卷或舉辦公聽會及其餘適宜之處置。
議會應於前項措施施行後十日內追認之。如議會不同意時,該措施應立即停止。
第十一條(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