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會為貫徹大學法、本會組織章程及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保障會員依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及校長遴選辦法規定,參與校長遴選、續任及不適任案之審議,及行使其同意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會員,指具學生會會員資格之本校學生。
本條例所稱學生代表,指本校組織規程、校長遴選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以下簡稱本校規定)所定下列人員:
一、校長遴選委員會、校長續任委員會及校長不適任投票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學生代表。
二、學生行使同意權投票之代表(以下簡稱同意權代表)。

第三條
學生代表人數,依本校規定及各委員會公告者為準。
學生代表隨各委員會之組成而產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喪失會員身分。
二、各委員會因故解散。
各委員會學生代表除前項情形外,因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或經各委員會確認後解除職務而出缺;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對所有校長候選人相關議案均須迴避者,視同辭職。
同意權代表於行使同意權投票前,得向本會提出辭職;因客觀上原因,不能於各委員會所擇定期日行使同意權投票,且有具體事實足證者,得經本會全體學生代表選舉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予以解任。

第四條
依據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三條,由學生會提交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參選人推薦名單至校務會議選舉,參選人名單得推薦三至五人為參選人。
應屆本會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為參選人當然人選。若本會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放棄參選資格,得提名一人為候選人。
其餘候選人由校務諮詢委員會公開徵求,徵求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徵求方式為候選人得由五名學生議員連署推薦,並由校務諮詢委員會連同選舉方式提案送至學生議會選舉產生參選人。
校長續任委員會、校長不適任投票委員會學生代表,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有關規定、決議產生之。
獲遴聘為各委員會學生代表者,應積極爭取加入或擔任依本校規定設立之工作小組或類似之組織、職務。

第五條
應屆十二名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為當然同意權代表,其餘同意權代表,由本會會員選舉產生。
前項選舉,由本會幹事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辦理。
前項之選舉委員,以辦理第一項選舉為限,得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具學生議員身分之第一項當然代表兼任,本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兼任,自就任日起暫停行使其學生議員職權;第一項選舉事務均辦竣,當然解任,並恢復行使其學生議員職權。
第一項選舉,應於各委員會指定之期日前辦理完成;有足致不能於指定期日辦理完成之窒礙難行情事,得逕敘明原因,不適用本會選舉罷免法有關日程之限制。

第六條
同意權代表選舉,以學院為選舉區;學院選舉區之劃分,比照本會選舉罷免法有關學生議員選舉之規定。
各選舉區應選人數,按該選舉區選舉人人數占全校選舉人人數比例,乘以同意權代表應有人數減去當然同意權代表實際人數後所得之數,以其整數部分分配席次;剩餘未分配席次,除分配不足一席之選舉區保障一席外,其餘選舉區依最大餘數法分配至無剩餘席次為止。
本法所定選舉人總數,依本校教務處當學年期公告註冊人數為準。但發布選舉公告之日,註冊人數尚未公告時,依前學年同一學期公告人數為準。
第一項分配結果,由本會幹事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會同校務諮詢委員會公告之。

第七條
會員得登記候選為同意權代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候選:
一、已為當然代表。
二、當學期依本校規定赴國外大學出國選修課程。
候選人之登記,比照適用本會選舉罷免法各學院學生議員選舉之規定。但本會選舉罷免法有關候選人保證金之規定,不適用之。

第八條
同意權代表選舉,採全額連記投票法。
前項選舉,除優先分配當選名額外,按候選人有效得票數,依其名額,由高至低依序當選;得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第一項選舉當選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一、各選舉區同意權代表應選人數多於一席時,碩、博士班候選人優先分配當選一人;碩、博士班候選人多於一人時,以得票數較多者優先分配當選。但碩士在職專班候選人不予優先分配;該選舉區無碩、博士班會員,或無碩、博士班會員參選時,不在此限。
二、同意權代表選舉,得票數未達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乘以百分之一後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之數,及未達八票者,不得當選;優先分配當選名額亦同。

第九條
各選舉區同意權代表出缺時,其缺額由該次同意權代表選舉落選人按得票數由高至低依序遞補,得票數相同時,順序以抽籤決定之。但有前條不得當選情形者,該候選人不予遞補。
同意權代表選舉,各選舉區當選不足應選名額,或前項缺額無人得遞補時,依本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所定之選舉方式產生,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不適用之;經其選舉仍遇有缺額時,其補選及推薦當選人數不受各選舉區應選人數限制。
前項選舉方式,得自第一次選舉公告發布日起逕行發布登記公告,並自登記截止起徵求候選人;本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關於期限之規定不適用之。
第二項選舉方式,得逕採視訊會議、會議外電子投票舉行,並得逕於全體候選人均完成提問及交流後合併辦理投票;本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十條
本條例未規定之處,適用本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同意權代表選舉,並優先準用本會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若有爭議由本會校務諮詢委員會決議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校長遴選續任不適任學生代表產生條例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06 09:52:22
    制訂日期
    2025-08-28
    最近修訂
    2026-09-06 09:52:58
    引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