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註:本版法規名稱為《國立政治大學校長遴選學生代表產生辦法》,於 114 年 7 月 24 日第 25 屆第 2 會期第 4 次常會修正為現名。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長之遴選,應本菁英舉薦及實踐校園民主之精神,適度擴大行政人員及學生參與行使同意權,以落實校園民主之深化,並依據大學法第九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長遴選學生代表為:
一、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三條之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一名。
二、第九條行使同意權之學生代表數名。
前項行使同意權之學生代表人數依據國立政治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公布人數為準。
校長遴選學生代表,其行為規範適用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產生法之規定。
第三條
依據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三條,由學生會提交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參選人推薦名單至校務會議選舉,參選人名單得推薦三至五人為參選人。
應屆本會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為參選人當然人選。若本會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放棄參選資格,得提名一人為候選人。
其餘候選人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諮詢委員會公開徵求,徵求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徵求方式為候選人得由五名學生議員連署推薦,並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諮詢委員會連同選舉方式提案送至學生議會選舉產生參選人。
第四條
應屆十二名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為行使同意權之當然學生代表,其餘學生代表由本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辦理選舉產生之,並應於行使校長候選人同意權投票二週前辦理完成。
本會會員皆有選舉權。
第五條
行使同意權學生代表選舉,以學院為選舉區;各選舉區應選人數,按該選舉區選舉人人數占全校選舉人人數比例,乘以行使同意權學生代表應選人數,以其整數部分分配席次;剩餘未分配席次,除分配不足一席之選舉區保障一席外,其餘選舉區依最大餘數法分配至無剩餘席次為止。
前項分配結果,由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會同校務會議代表諮詢委員會公告之。
第六條
行使同意權學生代表選舉,採全額連記投票法;候選人得票數達當選門檻者,除保障名額外,按得票數高低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各選舉區行使同意權學生代表尚無研究生,且應選人數多於一席者,得票數達當選門檻之該身分候選人優先分配當選一人;研究生候選人多於一人時,以得票較多者優先分配當選。但碩士在職專班候選人不予優先分配;該選舉區無碩、博士班學制或無研究生參選時,不在此限。
行使同意權學生代表選舉之當選門檻,為二十票。
第七條
行使同意權之學生代表,若因轉學、休學、退學、畢業、出國交換或其他因素無法行使職權者,喪失代表資格。
行使同意權之學生代表,如有缺額,由達當選門檻之落選人按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得票數相同時,順序以抽籤定之;無人得遞補時,比照本會學生代表產生法第七條之一規定,以本會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遞補為原則。
前項遞補,應以保障各系(所)至少有一人為原則,得不受學院限制。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參考本會選舉罷免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若有爭議由本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諮詢委員會召開會議決議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