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註:本版法規名稱為《國立政治大學校長遴選學生代表產生辦法》,於 114 年 7 月 24 日第 25 屆第 2 會期第 4 次常會修正為現名。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長之遴選,應本菁英舉薦及實踐校園民主之精神,適度擴大行政人員及學生參與行使同意權,以落實校園民主之深化,並依據大學法第九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長遴選學生代表為:
一、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三條之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一名。
二、第九條行使同意權之學生代表數名。
前項行使同意權之學生代表人數依據國立政治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公布人數為準。

第三條
依據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三條,由學生會提交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參選人推薦名單至校務會議選舉,參選人名單得推薦三至五人為參選人。
應屆本會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為參選人當然人選。若本會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放棄參選資格,得提名一人為候選人。
其餘候選人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諮詢委員會公開徵求,徵求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徵求方式為候選人得由五名學生議員連署推薦,並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諮詢委員會連同選舉方式提案送至學生議會選舉產生參選人。

第四條
應屆十二名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為行使同意權之當然學生代表。
其餘學生代表由本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辦理選舉產生之,並應於行使校長候選人同意權投票前兩週辦理完成。
本校在學具備正式學籍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學生)皆有選舉權。

第五條
前條第二款之行使同意權學生代表由各學院依在學具備正式學籍學生(不包含在職專班學生)比例選舉,以學院為選舉區,採全額連記制。
各學院行使同意權學生代表應保障一名研究生;研究生候選人多於一名時,以有效票數較多者優先分配當選。

第六條
行使同意權學生代表選舉,以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二十票者,除保障名額外,按得票數高低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研究生未達二十票者,不得保障。

第七條
行使同意權之學生代表,若因轉學、休學、退學、畢業、出國交換或其他因素無法行使職權者,喪失代表資格。
行使同意權之學生代表,如有不足額者,由本會會長提名補足之,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應以保障各系皆至少有一學生代表為原則,不受學院限制。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參考本會選舉罷免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若有爭議由本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諮詢委員會召開會議決議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校長遴選續任不適任學生代表產生條例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10-01 01:59:02
    制訂日期
    2017-12-28
    最近修訂
    2026-10-21 01: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