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九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會長、副會長及其下設部門統稱幹事會,行使組織章程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學年,自當選之學年開始日起至結束日止。

第四條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出席或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參與校務治理,並對校園內外重大議題採取適宜之處置;對內領導各部部長,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
副會長承會長之命,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五條
會長在任期中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職權。

第六條
會長因故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副會長因故出缺時,由會長提名人選,經學生議會選舉產生之。
會長、副會長同時因故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並於二十日內依本會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補選會長、副會長。但剩餘任期不足二個月者,得免辦理補選。
前項代理,以行使下列職權為限:
一、出席或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參與校務治理。
二、提名選舉委員。

第七條
幹事會常設下列部門:
一、秘書及人力資源部。
二、財務部。
三、公共關係部。
四、權益部。
五、活動部。
六、學術部。
七、社團部。
八、國際事務部。
會長得依其政綱政見或斟酌實際情形,經學生議會同意後增設政策部門,其存續期間同會長任期。
相同或類似職掌之政策部門累積設置未滿一學年者,不得以該職掌設立常設部門。
會長認有必要時,得提案試辦停止或合併設置常設部門一學年,經學生議會同意後實施之;常設部門未經試辦停止或合併設置者,會長不得裁撤或合併。

第八條
秘書及人力資源部職掌如下:
一、幹事會會議幕僚事項。
二、幹事會文書及檔案管理。
三、幹事會各部門共同關係事項統籌,及業務成效追蹤及考核。
四、幹事會對學生議會及評議委員會之聯絡。
五、幹事會組織及人力資源規劃,及其招募、管理及考核。
六、入學會員輔導。
七、本會及會員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八、其他本會秘書及人力資源事項。

第九條
財務部職掌如下:
一、本會財務運用規畫。
二、會費收取。
三、本會現金資產管理、出納。
四、幹事會資產管理、維護。
五、其他本會財務及資產管理之事項。

第十條
公共關係部職掌如下:
一、本會社群經營。
二、本會新聞及業務資訊傳遞。
三、本會對外形象管理。
四、本會輿情觀測、追蹤及回應。
五、幹事會對校外之利害關係人管理。
六、其他本會公共關係事項。

第十一條
權益部職掌如下:
一、本校學生權益、校務治理及校園公共議題(以下簡稱權益事項)之研究。
二、權益事項之意見形成及倡議。
三、權益事項之管考。
四、會長及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就權益事項提案、製作問卷、舉辦公聽會、發表聲明及其餘適宜處置之諮詢及執行事項。
五、其他權益事項。

第十二條
活動部職掌如下:
一、校園氣氛活絡之策劃、活動辦理。
二、校園文化形塑之策劃、活動辦理。
三、會員或會員團體休閒活動之促進。
四、其他校園活動事項。

第十三條
學術部執掌如下:
一、本校各學系(所、學程)學術之宏揚。
二、會員或會員團體學術活動促進。
三、會員或會員團體學術活動成果獎(補)助。
四、其他促進本會及會員學術研究發展之事項。

第十四條
社團部職掌如下:
一、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展覽及宣傳。
二、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全校性及聯合活動之促進。
三、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聯繫及聯合組織規劃。
四、樂活館自治輔導。
五、本校學生社團之權益倡議。
六、其他學生社團發展事項。

第十四條之一
國際事務部執掌如下:
一、本校僑、外學生權益事項。
二、國際多元文化及跨文化之議題倡議及活動策畫。
三、其他學生國際事務及本會國際化發展事項。

第十五條
會長認有必要由設立之政策部門處理常設部門之職掌者,得改由政策部門執掌之。
下列事項,得由會長指定常設部門或設立政策部門執掌之:
一、校際聯誼性活動之策畫、辦理。
二、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營運之獎(補)助。
三、校外組織團體之合作。
四、校務治理及會務研究發展之策畫。
五、高等教育、社會參與、性別、環境、永續、原住民族、經濟及文化不利、多元文化及跨文化、轉型正義等校園議題倡議。
六、會員參與會務治理之輔導。

第十六條
各部門置主管一人,任期至第三條所定最末日止,人選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前項主管稱為部長。但有必要時得另定職稱,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部門主管之免職及辭職,於公告後報請學生議會備查。但第一項任命之提案獲同意者,原任部門主管視為辭職。
部門主管出缺,由副主管代理。但現無副主管而出缺時,推定自出缺之日起由第一項任命之提案被提名人代理。但以其提案已送達學生議會、學生議會行使同意權前為限。
前項但書之代理,期間不得逾會長任期開始日起算二個月,或學生議會行使同意權之日起算一個月。但其提案已送達學生議會,而學生議會尚未審查,或審查完竣尚未行使同意權者,不在此限。
第四項代理期間,不得聘任或遷調人員。

第十七條
各部門得置副主管一至二人,任期至第三條所定最末日止,人選由部門主管報請會長聘免之,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但會長得敘明理由,提案該部門再增置副主管一至三人,經學生議會同意後生效,增置效力之存續期間同會長任期。
前項副主管稱為次長。但有必要時得另定職稱,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部門副主管之變動情形,應定期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第十八條
各部門視事務需要,得分各種工作組,其效力存續期間同部門主管之任期,組長由部門主管或副主管兼任,並均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前項工作組不得單獨編列預算,其組長承部門主管之命處理其事務,受部門主管之監督,不得獨立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各部門置執行成員若干人,由部門主管報請會長聘免之,並以公開甄選為原則。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及幹事會聘任機要人員,須經學生議會同意其人選。
非機要人員,不得使用機要人員或易使人認為屬機要人員之名稱;使用其名稱者,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
幹事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各部門主管組織之,處理重要會務及各部門共同關係事項,以會長為主席,並由主席作成決議。
各部門主管因故不能出席幹事會會議時,應委託該部門副主管或執行成員一人代理出席。
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幹事會會議議事規則得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及幹事會之交接,定為當屆會長、副會長任期最末之日。
前項交接,應有當屆或已選出之次屆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至少一人,及評議委員至少一人在場監交。
本會之檔案及財產列入移交。

第二十三條
幹事會常設下列獨立機關,其組織以本會法律另定之;其組織法律未規定者,準用本法關於部門之規定:
一、會計單位。
二、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會員投票執行委員會)。
三、研究生學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支應成員執行業務必要之費用及對待給付,確保其權益及學習以增進會務效能之事項,應以本會法律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施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幹事會組織法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06 10:04:00
    最近修訂
    2026-09-06 10:04:3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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