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依組織章程第九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任期自當選該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會幹事會之交接,定為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項之交接,應有評議委員至少一名,以及新舊任學生議會正副議長至少一名在場監交。
本會之檔案及財產列入移交。
第三條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出席或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對內領導各部部長,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
本會設副會長一名,襄助會長處理本會對校內、外事宜。
第四條
幹事會設常設部門與政策部門。
會長得依其政見或斟酌實際情形,經學生議會同意後增設政策部門。
第五條
幹事會下設常設部門:
一、秘書部。
二、財務部。
三、權益部。
四、校園活動部。
五、學術部。
六、公共關係部。
幹事會下設獨立性常設部門:
一、會計單位。
二、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三、研究生學會。
四、編輯單位。
第六條
各部部長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各部置次長至多二人,由部長任命之。
各部門視事務需要,得設各種工作組,其組長由部長任命之。
第七條
秘書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幹事會議籌備、會議記錄、文書收發、檔案管理事宜。
二、關於促進本校教職員生交流平台建置事宜。
三、關於研究各項校務事宜,促進校務公開透明。
四、關於幹事會人力資源管理考核事宜。
五、其他關於本會會務運作、統整事宜。
第八條
財務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幹事會財務運用規畫事宜。
二、關於會費收取事宜。
三、關於公庫管理及出納事宜。
四、關於財產管理、維護、添購事宜。
五、其他關於本會財務、財產事宜。
第九條
權益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校學生權益事項資訊蒐集分析事宜。
二、關於公共議題發起討論事宜。
三、關於蒐集、凝聚公共議題之公眾意見事宜。
四、關於公共議題或學生權益事項發起實質活動事宜。
五、關於校內學生學習、住宿、運動、交通等公共議題或學生權益事項事宜。
第十條
公共關係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促進本校學生及各團體與學生會互動之活動籌備事宜。
二、關於促進本校教職員生交流平台建置事宜。
三、關於本會發布電子會訊、傳遞消息事宜。
四、關於本會資訊帳號管理事宜。
五、關於本會整體形象建立維護事宜。
六、關於校際聯誼性活動籌備及舉辦。
七、關於幹事會一切對外聯絡事宜。
第十一條
校園活動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推動校園氣氛活絡政策制定事宜。
二、關於促進校園文化塑造實質活動舉辦事宜。
三、關於促進校內各單位團體合作校園活動舉辦事宜。
四、關於協助校內學生團體舉辦全校性活動事宜。
五、其他關於促進校園活動活絡事宜。
第十二條
幹事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組織之;以會長為主席。
各部部長因故不能出席幹事會會議時,得由該部部員一人代理出席。
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三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學生會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