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幹事會自有及受託管理之辦公室(以下簡稱幹事會辦公室)及財產(以下簡稱會產)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單位為財務部。但會長得會同主管單位指定部門或政策部門為執行單位,執行幹事會辦公室及會產一部或全部之管理,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第三條
幹事會辦公室應管制人員出入,並確保管制持續有效。
幹事會辦公室之鑰匙,由執行單位保管。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各部門主管、會計長,及經各該主管同意之副主管,由執行單位主動設置第一項管制門禁權限。

第四條
幹事會辦公室,由各單位登記日程後使用之,並以幹事會各部門執行業務優先使用。
學生議會、評議委員會因行使職權,有使用幹事會辦公室之必要時,得向執行單位洽借。
幹事會辦公室,如遇二個以上單位之使用日程衝突時,以先登記者優先使用為原則,並由執行單位協調之。

第五條
使用幹事會辦公室者,均有維持場地清潔、維護使用安全之義務。
未經執行單位同意,幹事會辦公室內不得堆放非屬會產之物品。
幹事會辦公室內非屬會產之物品,經向所有人催告後仍不領回者,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第六條
租(借)用會產,應向執行單位登記申請,經執行單位同意後始得為之;並得收取保證金。
會產非經公告為可租(借)出財產者,一律視為不可租(借)出財產。
可租(借)出財產,由主管單位造冊公告。

第七條
使用幹事會辦公室及會產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者,經幹事會會議通過後,限制或禁止其使用,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使用會產違反本辦法,且已收取保證金者,得沒收其一部或全部。

第八條
幹事會辦公室及會產發生財產損害,可歸責於特定人者,其應負賠償責任。但組織、單位使用幹事會辦公室及會產發生財產損害,而不能證明歸責對象者,由組織、單位之負責人負其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經幹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幹事會辦公室及財產使用辦法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06 11:09:19
    制訂日期
    2024-07-30
    最近修訂
    2026-09-06 11:09:59
    引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