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註:本版法規名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辦公室暨會產使用辦法》,於 113 年 7 月 30 日第 24 屆第 2 會期第 6 次常會備查修正為現名。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之辦公室、會產使用及借用,依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法依據幹事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八條訂定之。
第三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財務部次長、會計長應有學生會辦公室鑰匙保管權。
第四條
學生會辦公室以幹事會使用為主。
學生議會各委員會(含大會)及評議委員會若有使用需求,得向幹事會協調借用。
使用者負使用後清潔之責。
第五條
學生會幹事會財務部為本辦法最高執行單位,對於場地使用之協調由財務部全權負責。
第六條
學生會辦公室空間使用優先順序,如遇兩單位排定之使用日程衝突,原則上為先登記者優先使用。財務部視情況進行協調。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學生會會產須於事前向財務部登記申請,並於取得使用權後方可借出使用。
第九條
學生會之會產分為可借出會產與不可借出會產。
非公告為可借出會產者,一律視為不可借出會產。
第十條
可借出會產由財務部提列,經幹部會議同意後公告之。
第十一條
違反上述第四條之單位,財務部得依影響程度暫停該單位一定期間之會辦使用權。
第十二條
違反上述第八條之單位,財務部得依影響程度取消該單位之會產借用權。
若該項會產有損壞情形,該單位負責人須進行賠償。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幹事會幹部會議通過,送學生議會備查,經會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