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註:本版法規名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辦公室暨會產使用辦法》,於 113 年 7 月 30 日第 24 屆第 2 會期第 6 次常會備查修正為現名。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之辦公室、會產使用及借用,依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法依據幹事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八條訂定之。
第三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總務部次長、會計長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及評議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有學生會辦公室鑰匙保管權。
第四條
學生會幹事會、學生議會各委員會(含大會)、學生會評議委員會均可向總務部登記使用日程。並於使用後登記使用情況,並負責使用後會辦之清潔。
第五條
學生會幹事會總務部為本辦法最高執行單位,對於場地使用之協調由總務部全權負責。
第六條
學生會辦公室空間使用優先順序,如遇兩單位排定之使用日程衝突,原則上為先登記者優先使用。總務部視情況進行協調。
第七條之一
非學生會幹部,不得於辦公室內無學生會幹部之時段,滯留於學生會辦公室之內。
第七條之二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各部次長、各部部員、學生議會議員、大學部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評議委員會委員、學生會會計單位成員、議會秘書處成員及評議委員會秘書處成員皆視為學生會幹部。
第八條
學生會會產須於事前向總務部登記申請,並於取得使用權後方可借出使用。
若該借用時段有其他單位登記學生會辦之空間使用權,則另需經過該單位負責人同意。
第九條
學生會之會產分為可借出會產與不可借出會產。
非公告為可借出會產者,一律視為不可借出會產。
第十條
可借出會產由總務部提列,經幹部會議同意後公告之。
第十一條
違反上述第四、七條之單位,總務部得依影響程度取消該單位之會辦登記權。
第十二條
違反上述第八條之單位,總務部得依影響程度取消該單位之會產借用權。
若該項會產有損壞情形,該單位負責人須進行賠償。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幹事會幹部會議通過,送學生議會備查,經會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