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以下簡稱學生議會)辦公室、財產使用及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單位為學生議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第三條
學生議會辦公室應管制人員出入,並確保管制持續有效。
學生議會辦公室之實體鑰匙,僅得由議長、副議長及秘書長保管之。
學生議會辦公室之傳統門鎖,應於新任秘書處交接後盡速更換之。
學生議員及秘書處人員,得依其意願申請學生議會辦公室之門禁權限。
申請時,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於撤銷門禁權限後始得退還。
前項權限,於該會期結束,或喪失議員、秘書處人員身分時消滅,但交接期間之原任議長、副議長及秘書處人員不在此限。

第四條
學生議會內部各單位得向秘書處登記學生議會辦公室之使用時段,如遇登記時段衝突秘書處得介入協調之。
先登記之單位有學生議會辦公室之優先使用權,如其他單位或議員欲同時使用辦公室,則須經過該單位負責人或主管之同意。

第五條
非學生議員、秘書處人員,不得於學生議會辦公室內無學生議會成員之時段,滯留於學生議會辦公室內。

第六條
未經秘書處同意,學生議會辦公室內不得堆放雜物。學生議會辦公室內不得存放及使用違禁品與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

第七條
學生議會辦公室應以公務之處理為優先使用。
使用學生議會辦公室者應負場地清潔、使用安全及毀損賠償之責。使用後應將門窗、空調、電燈關閉,桌椅等設備回復原位。

第八條
學生議會辦公室內不得於內吸菸、賭博、大聲喧嘩或妨礙其他使用者權
益及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九條
使用學生議會公用電腦及影印機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不得使用公用電腦安裝任何未經秘書處同意安裝之軟體。
二、未經秘書處同意,不得拆裝、移動公用電腦及印表機之設備。
三、禁止使用公用電腦架設或訪問色情、違反法律之網站及伺服器。必要時秘書處得禁止濫用公用電腦者繼續使用。
四、未經秘書處同意,使用影印機時僅限使用議會辦公室提供之紙張,並應酌量使用。明顯過量使用者,秘書處得禁止其繼續使用。
五、未經秘書處同意,不得變更公用電腦及影印機之設定。

第十條
學生議會之財產非經公告為可借出財產者,一律視為不可借出財產。學生議會財產之管理與出借,由秘書處統籌規劃之。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由紀律委員會依學生議員行為法規定議處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議長核定,報請學生議會大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辦公室暨會產使用辦法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06 11:11:57
    制訂日期
    2023-04-26
    最近修訂
    2026-09-06 11:16:27
    引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