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之辦公室(以下簡稱學生議會會辦)、會產使用,依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法依據學生議會組織法第二十條訂定之。
第三條
學生會學生議會秘書處為本辦法最高執行單位,對於場地使用之協調由秘書處全權負責。
第四條
學生議員及秘書處秘書應有學生議會會辦鑰匙保管權。
前項鑰匙保管權擁有者,應於取得鑰匙時繳交保證金,保證金於任期結束時歸還鑰匙後取回。
第五條
學生議會秘書及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知曉學生議會會辦保險箱之密碼。
保險箱內財產保管,由前項密碼擁有權者共同負責。
第六條
學生議會會產遺失,無法歸責於特定人者,由議長及秘書長共同負責。
第七條
非學生議員、學生議會秘書處秘書,不得於學生議會會辦內無學生議會成員之時段,滯留於學生議會會辦內。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秘書處行政會議通過,送學生議會常會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