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以下簡稱學生議會)辦公室、會產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單位為學生議會秘書處,並掌理場地使用之協調權。
第三條
學生議會辦公室應管制人員出入,並確保管制持續有效。
就前項管制,學生議員及學生議會秘書處人員得依其意願,管有學生議會辦公室鑰匙或門禁權限;學生議會秘書處得命其於取得鑰匙或門禁權限時繳交保證金,於繳還鑰匙或撤銷門禁權限後始得退還。
前項保證金之收取及其數額,由議長報請學生議會大會備查後,於該屆該會期實施。
第四條
學生議會會產遺失,無法歸責於特定人者,由議長及秘書長共同負責。
第五條
非學生議員、學生議會秘書處人員,不得於學生議會辦公室內無學生議會成員之時段,滯留於學生議會辦公室內。
第六條
本辦法經議長核定,報請學生議會大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