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四條制定之。

第二條
學生議會行使學生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七條,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或出缺時,由副議長代行職權。
學生議會議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學生議會秩序,處理議事。

第四條
學生議會以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大會以議長為主席。
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議長為主席。
議長、副議長皆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學生議員互選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四種:
一、常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於開會前二週公告周知。
二、臨時會:由會長諮請議長召開,亦得由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連署或經各委員會決議提請議長召開,並應於開會前一週公告周知。
三、委員會:各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另以法律訂之。
四、預備會議:選舉議長、副議長、分配委員會並選舉各委員會召集委員。

第五條之一
學生議會於開會時,得酌支學生議員及當次會議列席義務人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交通費:每人每會期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二、膳食費:每人每次會議支給新台幣一百元、每會期新台幣一千元為限。
前項所定之相關費用,均由學生議會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一項所稱開會,指第五條各款之會議。

第五條之二
交通費,以臺澎金馬地區所需之往來,為出席或列席學生議會之實體會議為限,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含校內公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應檢附憑證,其報支規定如附件。
附件:學生議會會議交通費報支規定
一、支領交通費,應依本規定覈實報支。
二、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三、交通費應以現居地(含宿舍)與本校之往來為限,非依下列規定辦理者,不得變更現居地:
(一)戶籍之變更者,應檢具有個人遷徙記事之證明。
(二)宿舍之變更,應檢具個人宿舍之資訊。
(三)自有住宅購置(無論未付期滿已滿期)或租用住宅變更,致現居地變更者,應檢具有效契約。
(四)其他:應檢附足資證明個人住宿事實之資料。
於寒暑假期間開會者,得以下列各款所定暫住地與本校之往來報支交通費:
(一)戶籍地。
(二)直系親屬之戶籍地。
(三)其他足資證明個人住(旅)宿事實之地點。
本點所列之證明文件中,非屬於必要證明現居地變更事實之資訊,申請人得予以塗銷。
因故未能由現居地往來本校開會時,檢具相關證明,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四、列席義務人,應視學生議會各會議之要求、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凡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支領。
五、交通費應按往來必經之順利計算之,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六、搭乘飛機、高鐵、船舶、公民營汽車(含校內公車)、火車、捷運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乘機證存根。
凡非公民營汽車所到達地區、於散會時間後搭乘且已逾公民營汽車最末營運時間或窮盡其他交通運輸工具者,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始得報支。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七、凡有交通之事實但未出席或列席會議者,除因事故阻滯提出證明或因患病外,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者為限。
八、各項交通往來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九、交通費報支之書表格式,由學生議會秘書處擬訂,經議長核定,報告大會備查。
十、審計委員會審核交通費之報支時,得準用我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解釋。

第五條之三
膳食費依下列各款規定支給,學生議會秘書處不得額外編列茶水飲料等費用:
一、早餐、午餐、晚餐:每人新台幣一百元。
二、非屬前款之點心或茶點:每人新台幣六十元。

第六條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學生議會需經全體議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六條之一
學生議員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或自二月一日起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三屆學生議會任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始。

第七條
學生議會設置紀律委員會,掌理學生議員之懲戒事項。
紀律委員會七人,由大會選舉產生。
紀律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委員會召集並擔任主席。
紀律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
紀律委員會對於大會議決交付審議之學生議員,七日內召集並作出報告請大會決定之。
交付審議之學生議員得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辯。
紀律委員會委員若為大會交付審議之學生議員,應迴避之。

第八條
學生議會設置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委員七至十三人,學生議員得加入之,下列人等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委員:
一、議長。
二、副議長。
三、預算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活動考核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之召集委員。
程序暨法規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
程序暨法規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委員會並擔任主席。
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處理本會規章之修正、廢止。
二、提出法律案與法律案之審查。
三、關於議程編擬事項。
四、關於各個議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學生議會職權之審議。
五、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次序之變更。

第九條
學生議會得設置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諮詢委員會,為學生議會附屬之諮詢機構(以下簡稱校務委員會),其成員組成如下:
一、本會會長。
二、研究生學會總幹事。
三、本校經由普選產生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以下簡稱校代)。
四、其他有意願參與之學生議會議員,以不超過五名為限。
校務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任期一學期,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委員會並擔任會議主席。
校務委員會在每次校務會議召開前須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得視情況增加開會次數。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一之校代,及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能開會。每次會議得視情況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討論。
校代應參加校方各項會議,充分反應本校學生之意見。
校務委員會有義務向學生議會進行報告。

第九條之一
學生議會設置學務委員會,由各學院學生議員一人組成。
學務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委員會並擔任會議主席。
學務委員會委員應代表學生議會參加學務會議,充分表達學生議會之決議,積極替學生發聲,並向大會提出報告。

第九條之二
學生議會設置教務委員會,由各學院學生議員一人組成。
教務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委員會並擔任會議主席。
教務委員會委員應代表學生議會參加教務會議,充分表達學生議會之決議,積極替學生發聲,並向大會提出報告。

第九條之三
學生議會設置總務委員會,委員五至七人。
總務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委員會並擔任會議主席。
總務委員會委員應相互推選三名委員代表學生議會參加總務會議,充分表達學生議會之決議,積極替學生發聲,並向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條
學生議會設置預算委員會,掌理本會各單位預算之審議及監督其相關工作。
預算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預算委員會得要求各單位檢附相關文件及列席說明,各單位不得拒絕。
預算委員會依照本會預算法相關規定審查預算。
幹事會提出之預算書送達預算委員會審議時,不得增列項目或增加金額。
學生議會正、副議長及審計委員會召集委員得加入預算委員會,但不得擔任召集委員。

第十一條
學生議會設置審計委員會,掌理本會各單位決算之審議及監督其相關工作。
審計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但前一屆之正副會長、研究生學會正副總幹事、幹事會各部門首長,不得擔任審計委員。
審計委員會審議本會決算時,得要求相關單位檢附相關文件及列席說明,各單位不得拒絕。
審計委員會依照本會決算法相關規定審查決算,並統整相關資料交大會審議。
預算委員會召集委員得加入審計委員會,但不得擔任召集委員。

第十一條之一
學生議會設置活動考核委員會,負責監督、考核本會各單位辦理各項活動之辦理情形,向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活動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本委員會每會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活動考核委員會之委員,應主動監督與考核本會活動,並於活動結束後撰寫考核報告,呈上委員會會議討論。
活動考核委員會得要求相關單位檢附相關文件及列席會議說明,各單位不得拒絕。
若前項活動辦理成效不佳,活動考核委員會得決議對相關部門提出糾正、糾舉、彈劾案,送大會審查。

第十二條
學生議會得經大會決議,增設各種其他委員會。

第十三條
除紀律委員會以外,各委員會得召開數個委員會之聯席會議審查相關議案。
聯席會議,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委員先行徵詢各委員之意見後,再行召開。

第十四條
學生議會之各委員會,除另有規定外,由學生議員自由登記參加。除紀律委員會外,每名議員應至少參加一個委員會,任期半年。
學生議員登記加入後,需向大會提出辭職始得退出。
各委員會委員人數,登記超過法定人數時,抽籤決定之。

第十四條之一
學生議員如因轉任本會會長、副會長,幹事會各部部長、次長、會計長以及評議委員等職,跨學院轉系或轉學至他校、開除學籍或退學,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第十四條之二
學生議員之辭職,應由本人以書面形式向學生議會秘書處提出。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前項書面送達後,提請常會備查,並於會後三日內對外公告,公告後即解除職務。
第一項之書面形式,應具備下列各款:
一、辭職人姓名。
二、辭職人所屬學院及職稱。
三、辭職理由。
四、辭職提出日期。
五、辭職人親筆簽名。

第十五條
學生議會於寒暑假期間,依照各委員會之法定職權,由各委員會代理大會行使職權。
各委員會作成之決議,經由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後,得先行生效執行,俟大會時備查之。但法律案之審查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
各委員會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要求,亦得召集之。
若召集委員未出席會議,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產生。
各委員會委員滿三人以上但未足額者,遇有緊急之情況時,得先行召集。
前項緊急召集之情事,應提報大會備查。

第十七條
各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
出席委員對委員會決議不同意,並曾表示不同意見者,得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大會提出與委員會相反之意見。

第十八條
各委員會之職權行使辦法,由各委員會自行訂定之,並送大會備查。

第十八條之一
學生議會得設議事員若干人,由學生議會議長報請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學生議會議長或各委員會召委得商請議事員列席大會或各委員會,提示議事規則及程序等相關事宜。
受聘為議事員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為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或學生議員,且嫻熟議事規則者。
二、曾擔任議長、副議長或各委員會召集委員者。
三、曾接受議事規則訓練,且能出具證明者。
四、具備非屬前三款之條件,但能勝任議事員工作者。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議事員對於會議中任何程序方面問題,有優先發言之權利。
議事員不得兼任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幹事會各部部長、次長、會計長。
擔任議事員者且表現認真者,得受領證書。

第十八條之二
為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與發展,學生議會各項會議出、列席人員之發言,應保障其使用國家語言不受歧視或限制。
前項所稱之國家語言,依我國國家語言發展法之規定。
出列席人員若有需求,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由議長聘任適當之國家語言通譯。
秘書處得依本條文訂定相關申請辦法。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設置秘書處,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學生議員得兼任之,其人選由議長提名,經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秘書處置秘書若干人,由議長及秘書長選任之。

第二十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開會通知事宜。
二、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三、關於大會公報編輯及發行事宜。
四、關於學生議會新聞編輯及發布事宜。
五、關於文書收發、編纂及印刷事宜。
六、關於檔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七、關於印信典守事宜。
八、關於出納、庶務事宜。
九、關於學生議會之預算編列事宜。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之組織規程,由秘書長擬定,經議長核定,送交大會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10-17 21:26:42
    制訂日期
    2022-08-31
    最近修訂
    2026-10-29 11:3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