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四條制定之。

第二條
學生議會行使學生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七條,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或出缺時,由副議長代行職權。
學生議會議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學生議會秩序,處理議事。

第四條
學生議會以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大會以議長為主席。
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議長為主席。
議長、副議長皆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學生議員互選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四種:
一、常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於開會前二週公告周知。
二、臨時會:由會長諮請議長召開,亦得由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連署或經各委員會決議提請議長召開,並應於開會前一週公告周知。
三、委員會:各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另以法律訂之。
四、預備會議:選舉議長、副議長、分配委員會並選舉各委員會召集委員。

第六條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學生議會需經全體議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六條之一
學生議員任期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或自二月一日起自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三屆學生議會任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始。

第七條
學生議會設置紀律委員會,掌理學生議員之懲戒事項。
紀律委員會七人,由大會選舉產生。
紀律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委員會召集並擔任主席。
紀律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
紀律委員會對於大會議決交付審議之學生議員,七日內召集並作出報告請大會決定之。
交付審議之學生議員得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辯。
紀律委員會委員若為大會交付審議之學生議員,應迴避之。

第八條
學生議會設置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委員七至十三人,學生議員得加入之,下列人等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委員:
一、議長。
二、副議長。
三、預算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活動考核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之召集委員。
程序暨法規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
程序暨法規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委員會並擔任主席。
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處理本會規章之修正、廢止。
二、提出法律案與法律案之審查。
三、關於議程編擬事項。
四、關於各個議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學生議會職權之審議。
五、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次序之變更。

第九條
學生議會得設置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諮詢委員會,為學生議會附屬之諮詢機構(以下簡稱校務委員會),其成員組成如下:
一、本會會長。
二、研究生學會總幹事。
三、本校經由普選產生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以下簡稱校代)。
四、其他有意願參與之學生議會議員,以不超過五名為限。
校務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任期一學期,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委員會並擔任會議主席。
校務委員會在每次校務會議召開前須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得視情況增加開會次數。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一之校代,及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能開會。每次會議得視情況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討論。
校代應參加校方各項會議,充分反應本校學生之意見。
校務委員會有義務向學生議會進行報告。

第九條之一
學生議會設置學務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學生議會議長以及除議長所屬學院外,各學院學生議員一人組成。
學務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學生議會議長擔任,負責召集委員會並擔任會議主席。
學務委員會委員應代表學生議會參加學務會議,充分表達學生議會之決議,積極替學生發聲,並向大會提出報告。

第九條之二
學生議會設置教務委員會,由各學院學生議員一人組成。
教務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委員會並擔任會議主席。
教務委員會委員應代表學生議會參加教務會議,充分表達學生議會之決議,積極替學生發聲,並向大會提出報告。

第九條之三
學生議會設置總務委員會,委員五至七人。
總務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委員會並擔任會議主席。
總務委員會委員應相互推選三名委員代表學生議會參加總務會議,充分表達學生議會之決議,積極替學生發聲,並向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條
學生議會設置預算委員會,掌理本會各單位預算之審議及監督其相關工作。
預算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預算委員會得要求各單位檢附相關文件及列席說明,各單位不得拒絕。
預算委員會依照本會預算法相關規定審查預算。
幹事會提出之預算書送達預算委員會審議時,不得增列項目或增加金額。
學生議會正、副議長及審計委員會召集委員得加入預算委員會,但不得擔任召集委員。

第十一條
學生議會設置審計委員會,掌理本會各單位決算之審議及監督其相關工作。
審計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審計委員會審議本會決算時,得要求相關單位檢附相關文件及列席說明,各單位不得拒絕。
審計委員會依照本會決算法相關規定審查決算,並統整相關資料交大會審議。
預算委員會召集委員得加入審計委員會,但不得擔任召集委員。

第十一條之一
學生議會設置活動考核委員會,負責監督、考核本會各單位辦理各項活動之辦理情形,向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活動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活動考核委員會應於大會前兩週召開會議。
活動考核委員會之委員,應主動監督與考核本會活動,並於活動結束後撰寫考核報告,呈上委員會會議討論。
活動考核委員會得要求相關單位檢附相關文件及列席會議說明,各單位不得拒絕。
若活動辦理成效不佳,活動考核委員會得決議對相關部門提出糾正、糾舉、彈劾案,送大會審查。

第十二條
學生議會得經大會決議,增設各種其他委員會。

第十三條
除紀律委員會以外,各委員會得召開數個委員會之聯席會議審查相關議案。
聯席會議,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委員先行徵詢各委員之意見後,再行召開。

第十四條
學生議會之各委員會,除另有規定外,由學生議員自由登記參加。除紀律委員會外,每名議員應至少參加一個委員會,任期半年。
學生議員登記加入後,需向大會提出辭職始得退出。
各委員會委員人數,登記超過法定人數時,抽籤決定之。

第十四條之一
學生議員如因轉任本會會長、副會長,幹事會各部部長、次長、會計長以及評議委員等職,跨學院轉系或轉學至他校、開除學籍或退學,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第十四條之二
學生議員非因第十四條之一之原由,應向大會提案辭職,並書面闡明辭職理由、相關證明文件等,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除議員職務。

第十五條
學生議會於寒暑假期間,依照各委員會之法定職權,由各委員會代理大會行使職權。
各委員會作成之決議,經由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後,得先行生效執行,俟大會時備查之。但法律案之審查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
各委員會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要求,亦得召集之。
若召集委員未出席會議,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產生。
各委員會委員滿三人以上但未足額者,遇有緊急之情況時,得先行召集。
前項緊急召集之情事,應提報大會核備。

第十七條
各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
出席委員對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大會提出與委員會相反之意見。

第十八條
各委員會之職權行使辦法,由各委員會自行訂定之,並送大會備查。

第十八條之一
學生議會得設議事員若干人,由學生議會議長報請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學生議會議長或各委員會召委得商請議事員列席大會或各委員會,提示議事規則及程序等相關事宜。
受聘為議事員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為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或學生議員,且嫻熟議事規則者。
二、曾擔任議長、副議長或各委員會召集委員者。
三、曾接受議事規則訓練,且能出具證明者。
四、具備非屬前三款之條件,但能勝任議事員工作者。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議事員對於會議中任何程序方面問題,有優先發言之權利。
議事員不得兼任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幹事會各部部長、次長、會計長。
擔任議事員者且表現認真者,得受領證書。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設置秘書處,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學生議員得兼任之,其人選由議長提名,經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秘書處置秘書若干人,由議長及秘書長選任之。

第二十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開會通知事宜。
二、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三、關於大會公報編輯及發行事宜。
四、關於學生議會新聞編輯及發布事宜。
五、關於文書收發、編纂及印刷事宜。
六、關於檔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七、關於印信典守事宜。
八、關於出納、庶務事宜。
九、關於學生議會之預算編列事宜。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之組織規程,由秘書長擬定,經議長核定,送交大會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10-17 21:39:44
    制訂日期
    2015-04-29
    最近修訂
    2026-10-29 11: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