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註:本版法規名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言論廣場管理辦法》,於 112 年 4 月 26 日第 23 屆第 2 會期第 2 次常會備查修正為現名。第一條「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本版原文作「政大學學生會」,第 12 屆第 2 會期至第 23 屆第 1 會期法規彙編照印,依議長 2026 年 10 月 20 日決定更正。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為促進公共議題討論,保障言論自由,便利師生公開表達個人意見,特於四維堂前海報板設立言論廣場,並制訂本辦法管理之。

第二條
本規則公開表示意見者,限本校師生。

第三條
言論廣場由學生會權利部管理之。

第四條
有意願使用言論廣場發表意見者,張貼後由管理單位加蓋學生會權利部章並註明張貼期限,未到期限之作品,非經發表人同意,不得撕除或覆蓋。

第五條
一、作品應著明真實姓名與系級;如需匿名發表,需事先將身份及聯絡方式告知管理單位,管理單位並負保密之責任。
二、張貼作品至多二週,篇幅以兩張全開海報為限。
三、不宜發表涉及人身攻擊言論或討論私人事務。
四、不得張貼宣傳性及商業性文宣海報。

第六條
有違反本規則之發表行為及任何滋擾行為,管理單位應制止之。

第七條
不服管理單位處置之當事人得向學生議會提出申訴。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備查,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言論自由廣場管理辦法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10-20 22:51:31
    制訂日期
    2001-12-24
    最近修訂
    2026-10-20 22:5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