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註:本版法規名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條例》,於 113 年 4 月 30 日第 24 屆第 2 會期第 3 次常會修正為現名。
第一條
依據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凡本會會員均應依本法繳交會費。

第二條
會費每學年收取乙次,由財務部執行之,得由本校代收。

第二條之一
本法所稱之學年、學期、開始日、開學日、學雜費繳費截止日、退費基準日、寒假、暑假,均以本校年度行事曆為準。

第三條
會費收取額由每屆會長當選後提送議會審議。若本屆會長未選出,得由議會議長提出,議會對會費收取額可為刪減之決議,但不得增加。
會費收取額須經議會審議並公布後,始得收取。
幹事會未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於一個月內提交大會者,除緊急事由外,由議長提交大會共同研擬解決方法。

第四條
會費收取時,應盡告知義務。

第五條
除本校代收會費者外,財務部應於會員繳納會費後核發收據。
若有依本法退費者,財務部應予退費者領據。

第六條
若議會未依本法第三條規定決議會費收取額,則由學生會長提出,並經全體預算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書面同意後執行之。

第七條
會費收取後應列入財務部期入,併入學生會年度經費運用。
退費應列入財務部期出,並檢附相關資料供議會審議。

第八條
為減輕本校特殊境遇學生負擔,下列各款學生得免繳會費:
一、中、低收入戶。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非自願失業勞工子女。
四、其他境遇特殊並有證明者。
前項各款已繳會費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向財務部申請全額退費。
符合本條資格之會員,視同繳費會員。

第九條
各學期休學、退學、畢業並已繳納會費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向財務部提出退費申請。

第十條
財務部應於每學年開學第一週內公告本法及收費、退費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退費以書面為之。
退費之申請書表、作業程序、申請方式及申請者所需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由財務部定之,並送議會備查。

第十二條
除寒假、暑假期間外,財務部應於申請日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退費。
寒假、暑假期間之退費申請,財務部應於次一開學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退費。

第十三條
退費之額度,除本法第八條外,以申請日為基準,依下列各款處理之:
一、第一學期開始日至該學期學雜費繳費截止日(含當日)申請者,全額退費。
二、第一學期繳費截止日次日起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一基準日(含當日)申請者,退費六分之五。
三、第一學期退費三分之一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含當日)申請者,退費三分之二。
四、第一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次日起至第二學期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者,退費半額。
五、第二學期開學日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一基準日(含當日)申請者,退費三分之一。
六、第二學期退費三分之一基準日次日起至該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含當日)申請者,退費六分之一。
七、第二學期退費三分之二基準日次日起至學年結束日(含當日)申請者,不予退費。

第十四條
本法經議會審議公布後行之,修正時亦同。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會費條例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10-31 00:14:35
    制訂日期
    2013-12-17
    最近修訂
    2026-10-31 00: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