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註:本版法規名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條例》,於 113 年 4 月 30 日第 24 屆第 2 會期第 3 次常會修正為現名。
第一條
依據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凡本會會員均應依本法繳交會費。
第二條
會費每學年收取乙次。
第三條
會費收取額由每屆會長當選後提送議會審議。若本屆會長未選出,得由議會議長提出,議會對會費收取額可為刪減之決議,但不得增加。
會費收取額須經議會審議並公布後,始得收取。
幹事會未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於一個月內提交大會者,除緊急事由外,由議長提交大會共同研擬解決方法。
第四條
會費收取時,應盡告知義務。
第五條
財務部門應於會員繳納會費後核發收據。
第六條
若議會未依本法第三條規定決議會費收取額,則由學生會長提出並經預算委員會背書後行之。
前項之背書,須經全體預算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
第七條
會費收取後應列入財務部期入,併入學生會年度經費運用。
第八條
本法經議會審議公布後行之,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