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註:本版法規名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條例》,於 113 年 4 月 30 日第 24 屆第 2 會期第 3 次常會修正為現名。第一條「繳交會費」,本版原文作「繳交會會」,第 12 屆第 2 會期法規彙編原印如此,依議長 2026 年 10 月 30 日決定更正。
第一條
依據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凡本會會員均應依本法繳交會費。

第二條
會費每學年收取乙次。

第三條
會費收取額由每屆會長當選後提送議會審議。若本屆會長未選出,得由議會議長提出,議會對會費收取額可為刪減之決議,但不得增加。
會費收取額須經議會審議並公布後,始得收取。
幹事會未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於一個月內提交大會者,除緊急事由外,由議長提交大會共同研擬解決方法。

第四條
會費收取時,應盡告知義務。

第五條
總務部門應於會員繳納會費後核發收據。

第六條
若議會未依本法第三條規定決議會費收取額,則由學生會長提出並經預算委員會背書後行之。
前項之背書,須經全體預算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

第七條
會費收取後應列入總務部期入,併入學生會年度經費運用。

第八條
本法經議會審議公布後行之,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生效。
    位置
    資料夾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會費條例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10-31 00:15:17
    制訂日期
    2004-04-26
    最近修訂
    2026-10-31 00: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