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立法依據與精神

第一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七條之六訂定之。

第二條(立法精神)
本法之立法精神乃為實踐本會會員之創制、複決二項權利。

第二章 執行機關

第三條(會員投票執行委員會)
會員投票之進行由會員投票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行委員會)辦理之。

第四條(職權)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為辦理會員投票有關事務暨其制度之改革建議、相關事務研究,並有審查創制提案之權力,惟以本法之第三章之規範事項為審查標準。

第五條(組成)
執行委員會之組成及分工適用本會之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組織條例,執行委員由選委會委員兼任之。

第三章 會員投票事項

第六條(會員提案)
本會會員六十人以上得對本會事務依法提案制定、廢止、終止、修正法律或政策。
前項提案之成立應經連署,使連署人數達兩百人以上。

第七條(議會提案)
經五分之一議員連署,得提出法案或政策之會員投票案。此案應經學生議員總額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八條(幹事會提案)
學生會長得提出法案或政策之會員投票案,需經議會同意後,始得交付會員投票。

第九條(例外事項)
投票之提案不得以預算案、人事案、覆議案為內容。

第十條(提案書申請)
會員投票提案人應提出會員投票申請書向執行委員會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提案人基本資料及會員投票案全文。

第十一條(提案處理程序)
執行委員會收到會員投票申請書時,應於七日內編定並通知當事人。
執行委員會收到前項之申請書,若認為不符法令時,應於七日內予以駁回。
提案人得於駁回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執行委員會提起訴願,執行委員會應於七日內做成決定。
提案人不服訴願之決定者,得於執行委員會公布決議起之七日內向評議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十二條(連署)
會員投票案提案確立後,執行委員會即應公告受理連署。

第十三條(連署書格式)
連署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最前端載明「警告」乙個,內容如下:凡簽署本連署書之會員不用真實姓名,重複簽署或為不實陳述或記載者,應受本法第二十九條之處分。
二、提案人姓名、學號。
三、會員投票案全文、說明、議題。
四、連署人之簽署、簽署日期、學號。

第十四條(連署時限)
提案人應於執行委員會公告受理後十五日內完成連署。

第十五條(撤回連署之限制)
連署書經執行委員會審核完畢後,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

第十六條(連署書送達)
連署書完成後,提案人應將連署書送至執行委員會審核。

第十七條(連署書審核原則)
執行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審核連署書:
一、未依本法規定為簽署者,無效。
二、不具會員資格而為簽署者,應予剔除。
三、虛偽捏造簽署者,應予剔除。
四、於執行委員會審核前,聲明撤銷連署者,應予剔除。

第十八條(連署未審核通過之處理)
執行委員會審核連署書後,如連署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者,應即通知提案人補正。
提案人收到通知後,應於五日內向執行委員會補正,或於五日內提出訴願。
對於前項之行政救濟程序,準用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行政救濟進行中,補正期間之時效不因而中斷。
執行委員會收到補正之連署書後,應於五日內再行審核完畢,若連署人仍不符法定人數時,應即通知提案人該會員投票案不成立,提案人得依第十條之途徑提起行政救濟。

第十九條(連署書審核通過之處理)
連署書經審核後,若已達法定人數,會員投票案即成立,執行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並公告之。

第二十條(投票時間)
會員投票案成立之後,執行委員會應於三十日內交付會員表決之,必要時得與定期之選舉合併辦理。

第二十一條(公報與贊成反對意見書)
會員投票案成立後七日內,會員三人以上或社團得提出贊成或反對意見書,向執行委員會登記,該意見書限一千五百字內並須載明提出人姓名、系級、學號、通訊方式、或社團名稱。
辯論公報之贊成反對意見書以各十件為限,如提出件數超過時,由執行委員會依刊登各類之意見為原則決定之。
執行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前十日前公布會員投票公報,其內容應包含:
一、會員投票編號、題目、內容。
二、贊成意見書與反對意見書全文、提出人或社團。
三、投票時間。

第二十二條(辯論活動)
執行委員會應協助提案人進行辯論活動。

第二十三條(法案政策於複決程序不得執行之限制)
大會通過之法案、政策,依第七條之規定送交執行委員會進行複決時,執行委員會即應通知相關單位,複決程序結束前,該法案、政策不生效力,不得執行。

第二十四條(表決票)
會員投票案表決票上應刊載會員投票案之編號、題目,及贊成、反對選項。

第四章 會員投票之效力

第二十五條(結果公布及通過條件)
會員投票案經投票表決後,執行委員會應即公告表決結果,贊成票多於反對票,該會員投票案即為通過。

第二十六條(複數案件通過之衝突處理)
同一次投票所通過之二種以上會員投票案,若有互相牴觸或衝突時,以獲得較高贊成票之案為準。

第二十七條(政策通過之強制執行)
經會員投票表決通過之政策,執行委員會應即送交本會幹事會執行,不得違背,並知會議會。

第二十八條(通過案件之修正與廢止)
經會員投票表決通過之案,非經創制、複決程序,不得於兩年內廢止、修正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法之處分)
關於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下列方式處分之:
一、會員投票案成立無效。
二、會員投票案通過無效。
三、送交執行委員會議處。

第三十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執行委員會另訂,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六章 施行日期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起實行,修正時亦同,並於每次會員投票公報上公告之。
    位置
    資料夾名稱
    本會現行法規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13 15:15:17
    最近修訂
    2026-09-13 15:15:17
    1. 1.
      學生會基本法規
    2. 2.
      學生代表相關法規
      1. 2.1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
      2. 2.2
        校長遴選續任不適任學生代表產生條例
      3. 2.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行為法
    3. 3.
      幹事會相關法規
    4. 4.
      學生議會相關法規
      1. 4.1
        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2. 4.2
        學生會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3. 4.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各諮詢委員會組織條例
      4. 4.4
        學生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
      5. 4.5
        學生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6. 4.6
        學生會學生議會旁聽及採訪規則
      7. 4.7
        學生會學生議會視訊會議及視訊輔助會議實施規則
      8. 4.8
        學生會學生議員證書授予辦法
      9. 4.9
        學生會學生議員行為法
    5. 5.
      評議委員會相關法規
      1. 5.1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組織法
      2. 5.2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法
    6. 6.
      財務相關法規
    7. 7.
      對外關係相關法規
      1. 7.1
        學生會對外關係法
      2. 7.2
        學生會言論自由廣場管理辦法
      3. 7.3
        學生會臺灣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