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會員從事有關校務及會務發展、學生權益等議題之研究,以供參與校務治理倡議或會務決策參考,促進學生參與校園公共事務及校務、會務之整體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單位為學生議會秘書處。

第三條
本條例獎(補)助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研究專案獎(補)助:每件每學期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課程成果獎勵:每件以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
前項各款所需經費預算,單獨成類編列之,每一學年合計獎(補)助總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分配於前項第一款之獎(補)助額,及第二款之合計獎助額,分別不得低於總額百分之二十。
每學年第一學期於第一項各款合計分配之總額,不得高於總額百分之六十。

第四條
學生議員二人以上、學生議會各委員會、學生議會秘書處及幹事會各部門,得隨時向主管單位提出研究議題之建議。
前項建議研究之各項議題,經學生議會大會決議後,由主管單位公告之。

第五條
有意願從事前條公告議題研究之會員,應於議題公告後至有人提出之當學期結束止,或學生議會大會併同決議之時限前,自行或經議題建議單位推薦,向主管單位提出研究計畫暨補助申請書,其應具下列內容:
一、研究計畫名稱。
二、申請人暨主持人、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三、有指導教師者,其指導教師。
四、研究動機及目的。
五、研究方法。
六、預期成果。
七、預定進度。
八、人力配置。
九、經費預算。
前條公告議題逾時限仍無人提出前項申請時,得經議題建議單位請求以學期為單位繼續開放申請,至有人提出之當學期結束止,其議題免再經決議及公告。

第六條
前條研究計畫暨補助申請書由學生議會大會審查,其經費預算並先經預算委員會審查,並得諮詢具研究領域專長之教師或專家學者意見,及要求申請人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經大會決議後,由主管單位通知申請人,並於十四日內完成簽約程序,始得進行研究計畫。
研究計畫暨補助簽約及管理考核事宜,由主管單位負責辦理。
前二項簽約,以確保本條例所定權利義務實現為內容。
主管單位得視第一項申請結果之情形,於必要時再次徵求研究計畫。

第七條
每一研究計畫執行期限以一學期為限。但必要時得檢具理由及計畫執行情形,向學生議會大會提出展延,每次展延以一學期為限,展延以二次為限。
研究計畫之執行,須經學生議會大會同意始得變更;如因故未能繼續執行時,除有正當理由經學生議會同意外,主持人應負責歸還已支出之經費。

第八條
主持人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研究成果報告書及具體可行之政策建議(含電子檔)送交主管單位。
主管單位應將前項研究成果報告書及建議,送由原議題提案人或提案單位及本會相關單位回應,並邀同主持人舉行座談會後,將研究成果報請學生議會大會備查,始為結案。
前項座談會,得與其他研究成果之座談會及本條例所定各項成果之發表合併舉辦,其經費由主管單位編列之。

第九條
研究計畫之執行,如需使用本會會務資料者,應依本會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研究計畫補助經費用途應以研究有關之費用及獎助研究人員為原則,其核銷依本會法規辦理。
研究計畫簽約後、結案前,以核銷核定補助金額四分之一為上限。
研究計畫結案後,得核銷剩餘之核定補助金額。
第一項人事費,限於結案後辦理核銷,得比照本校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工作酬金或研究津貼支領標準辦理。但主持人不得支領人事費。

第十一條
建議研究之各項議題公告時,應併公告接受研究成果及課程成果獎勵申請,及其獎勵金額、名額及申請期間。
各項研究成果及課程成果,與公告建議研究之各項議題相符者,得於前項期間向主管單位申請獎勵。
前項研究成果,包括經學位考試通過之學位論文、具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或專業刊物被接受或發表之期刊論文、專書,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報告,以提出申請時一年內之成果為限。
第一項課程成果,為修習課程得有成績或學分之學習成果,以議題公告後、提出申請時一年內之成果為限。
第一項申請截止後,學生議會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評選獎勵名單,並交付學生議會大會決議獎勵之。
前項獎勵名單,得不足額錄取。

第十二條
經核定獎(補)助之研究,視為其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會利用該著作。
受獎(補)助人不得將其經核定獎(補)助之研究專屬授權予本會以外之第三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受獎(補)助人應歸還一切已支出之獎(補)助金;因而致本會涉訟者,所生之一切費用及損害賠償應向受獎(補)助人請求之。

第十三條
獲獎(補)助之成果,經本會或校內外之學術研究倫理相關審查會議認定有造假、變造、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研究倫理之情事,應撤銷其獎(補)助資格,追回受獎(補)助人已領取之獎(補)助金。

第十四條
主管單位應將獲獎(補)助之成果報告存檔、提供本會會員閱覽,並得送交本校圖書館收藏及提供非會員查閱。

第十五條
非依本條例規定,本會各單位不得自行或委外辦理研究,及編列研究經費。

第十六條
有關獎(補)助之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會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單位訂定,經學生議會議長核定報請大會備查後實施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本會現行法規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14 01:45:23
    最近修訂
    2026-09-14 01:45:23
    1. 1.
      學生會基本法規
    2. 2.
      學生代表相關法規
      1. 2.1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
      2. 2.2
        校長遴選續任不適任學生代表產生條例
      3. 2.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行為法
    3. 3.
      幹事會相關法規
    4. 4.
      學生議會相關法規
      1. 4.1
        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2. 4.2
        學生會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3. 4.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各諮詢委員會組織條例
      4. 4.4
        學生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
      5. 4.5
        學生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6. 4.6
        學生會學生議會旁聽及採訪規則
      7. 4.7
        學生會學生議會視訊會議及視訊輔助會議實施規則
      8. 4.8
        學生會學生議員證書授予辦法
      9. 4.9
        學生會學生議員行為法
    5. 5.
      評議委員會相關法規
      1. 5.1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組織法
      2. 5.2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法
    6. 6.
      財務相關法規
    7. 7.
      對外關係相關法規
      1. 7.1
        學生會對外關係法
      2. 7.2
        學生會言論自由廣場管理辦法
      3. 7.3
        學生會臺灣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