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會為貫徹組織章程賦予會員之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權利,公平辦理本會各項職務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事項,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會幹事會設置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獨立行使職權,辦理本會各項公職之選舉、罷免事項。
本會組織章程所定會員投票執行委員會之組織,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職權由選委會行使之。
會員投票執行委員會之經費,併同編列於選委會。

第三條
選委會置委員至少三人,至多九人。
選委會之委員任期自獲任命起至學生會長卸任為止,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選委會會務。設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襄助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行使職權,得由會長任命一人代理主任委員職務。

第四條
選委會委員不得由學生會長、副會長、議長、副議長、學生議員、評議委員兼任。

第五條
選委會委員應由學生會長提交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學生議員審查選委會委員之任命案時,得對被任命者提問。
被任命為選委者,應出具相關個人簡歷,由學生會長一併提交學生議會。
委員被提名名單中,由學生會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六條
選委會委員不得同時為本會各項選舉之候選人,否則應請辭委員職務。

第七條
選委會委員應貫徹本會選舉罷免法之相關規定,公平、公正辦理本會各項選舉。
委員不得替任一候選人助選,否則按本法及本會相關法規處分。

第八條
選委會委員因故喪失學生會會員身分者,當然解任,並報學生議會備查。
選委會委員因受傷或其他因素不克行使職權,學生會長應予停職或免職,經學生議會同意後生效。
選委會委員之辭職,應向學生會長為之,報學生議會備查後生效。
學生會長於應於前三項事實生效時公告之。

第九條
選委會及委員若有失職、違法之情事,學生議會得對其行使彈劾、糾正及糾舉之處分。

第十條
選委會應定期向學生議會報告工作進度,並於選舉、罷免辦理完畢後,提交工作成果報告書交學生議會審查。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本會現行法規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13 15:23:08
    最近修訂
    2026-09-13 15:23:08
    1. 1.
      學生會基本法規
    2. 2.
      學生代表相關法規
      1. 2.1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
      2. 2.2
        校長遴選續任不適任學生代表產生條例
      3. 2.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行為法
    3. 3.
      幹事會相關法規
    4. 4.
      學生議會相關法規
      1. 4.1
        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2. 4.2
        學生會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3. 4.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各諮詢委員會組織條例
      4. 4.4
        學生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
      5. 4.5
        學生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6. 4.6
        學生會學生議會旁聽及採訪規則
      7. 4.7
        學生會學生議會視訊會議及視訊輔助會議實施規則
      8. 4.8
        學生會學生議員證書授予辦法
      9. 4.9
        學生會學生議員行為法
    5. 5.
      評議委員會相關法規
      1. 5.1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組織法
      2. 5.2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法
    6. 6.
      財務相關法規
    7. 7.
      對外關係相關法規
      1. 7.1
        學生會對外關係法
      2. 7.2
        學生會言論自由廣場管理辦法
      3. 7.3
        學生會臺灣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