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會為貫徹組織章程賦予會員之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權利,公平辦理本會各項職務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事項,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會幹事會設置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獨立行使職權,辦理本會各項公職之選舉、罷免事項。
本會組織章程所定會員投票執行委員會之組織,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職權由選委會行使之。
會員投票執行委員會之經費,併同編列於選委會。
第三條
選委會置委員至少三人,至多九人。
選委會之委員任期自獲任命起至學生會長卸任為止,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選委會會務。設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襄助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行使職權,得由會長任命一人代理主任委員職務。
第四條
選委會委員不得由學生會長、副會長、議長、副議長、學生議員、評議委員兼任。
第五條
選委會委員應由學生會長提交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學生議員審查選委會委員之任命案時,得對被任命者提問。
被任命為選委者,應出具相關個人簡歷,由學生會長一併提交學生議會。
委員被提名名單中,由學生會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六條
選委會委員不得同時為本會各項選舉之候選人,否則應請辭委員職務。
第七條
選委會委員應貫徹本會選舉罷免法之相關規定,公平、公正辦理本會各項選舉。
委員不得替任一候選人助選,否則按本法及本會相關法規處分。
第八條
選委會委員因故喪失學生會會員身分者,當然解任,並報學生議會備查。
選委會委員因受傷或其他因素不克行使職權,學生會長應予停職或免職,經學生議會同意後生效。
選委會委員之辭職,應向學生會長為之,報學生議會備查後生效。
學生會長於應於前三項事實生效時公告之。
第九條
選委會及委員若有失職、違法之情事,學生議會得對其行使彈劾、糾正及糾舉之處分。
第十條
選委會應定期向學生議會報告工作進度,並於選舉、罷免辦理完畢後,提交工作成果報告書交學生議會審查。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