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學生議會組織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議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承議長之命,處理學生議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議長因故無法提名秘書長時,於完成提名程序前,由副議長代行秘書長職務。

第三條
秘書處得置副秘書長一至二人。
副秘書長由秘書長遴選,報告大會後任命之。

第四條
秘書處得設下列各分組,各置秘書若干人,由秘書長遴選,報告大會後任用之:
一、議事:
(一)提案收發與登記。
(二)開會通知發放。
(三)議程編擬與排定。
(四)議場文件準備及分發。
(五)議場事務管理。
(六)會議紀錄、議會公報、議事錄編製及發行。
(七)議事標準作業程序訂定與執行。
(八)襄助大會及各委員會之主席處理議事事項。
(九)通譯事項。
(十)其他議事事項。
二、文書資訊:
(一)議會信件之收發及管理。
(二)各式文件、表單、電子檔案之編製及保管。
(三)會議及行政資料之收集、繕校、備份、整理及保管。
(四)資訊系統之開發、管理及維護。
(五)其他文書及資訊事項。
三、總務:
(一)議會預算編擬與執行。
(二)預算款項核銷及出納事項。
(三)印信典守、公產、公物及空間之管理維護、財產購置。
(四)資訊硬體及網路之設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襄助議長及秘書長聘免通譯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六)其他總務及一般庶務事項。
四、公共關係:
(一)校內、外新聞媒體聯繫及新聞發布。
(二)學生議會對外公共關係事務規劃與處理等。
(三)學生議會形象、社群經營及行銷。
(四)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五、研究發展:
(一)襄助大會及各委員會,辦理議題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其他研究發展事項。
秘書處得視實際需要增設分組,但應於大會提出報告。

第五條
秘書處應視議事及其他業務上必要之需求,置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通譯若干人,並得置外語通譯若干人,均由秘書長遴選,報告大會後任用之。

第六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人員,任期隨當任議長任期屆滿而終止。

第七條
本規程經議長核定,報請學生議會大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本會現行法規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13 15:28:06
    最近修訂
    2026-09-13 15:28:06
    1. 1.
      學生會基本法規
    2. 2.
      學生代表相關法規
      1. 2.1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
      2. 2.2
        校長遴選續任不適任學生代表產生條例
      3. 2.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行為法
    3. 3.
      幹事會相關法規
    4. 4.
      學生議會相關法規
      1. 4.1
        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2. 4.2
        學生會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3. 4.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各諮詢委員會組織條例
      4. 4.4
        學生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
      5. 4.5
        學生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6. 4.6
        學生會學生議會旁聽及採訪規則
      7. 4.7
        學生會學生議會視訊會議及視訊輔助會議實施規則
      8. 4.8
        學生會學生議員證書授予辦法
      9. 4.9
        學生會學生議員行為法
    5. 5.
      評議委員會相關法規
      1. 5.1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組織法
      2. 5.2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法
    6. 6.
      財務相關法規
    7. 7.
      對外關係相關法規
      1. 7.1
        學生會對外關係法
      2. 7.2
        學生會言論自由廣場管理辦法
      3. 7.3
        學生會臺灣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