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公庫管理、出納及請款領款流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務部依法定預算執行出納事宜。
各部門、機關人員應依法定預算執行經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之記帳憑證為報帳單,其應分為請款聯及出納聯,格式由會計單位會同財務部定之。
第四條
請款應填寫報帳單,請款聯由部門、機關主管或其代理人簽章後,檢附實體原始憑證交由會計單位審核。
前項請款人非部門、機關主管者,並由實際請款人於請款聯簽章。
第五條
會計單位審核報帳單請款聯及原始憑證均有效且確實無誤後,會計長應於請款聯簽章,並於出納聯填寫領款金額,交予財務部。
經辦前項事務之人員非會計長者,並由經辦會計於請款聯簽章。
第六條
財務部出納人員應領取現金,於接獲報帳單出納聯時,將現金交予請款人本人,或申請以劃撥、電匯或轉帳方式轉入指定之帳戶;並由財務部部長及請款人於出納聯簽章。
前項出納之人員非財務部部長者,並由出納人員於出納聯簽章。
第一項劃撥、電匯或轉帳申請單之格式,由財務部定之。
本會向公司、商業、機關團體支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現金時,應申請以劃撥、電匯或轉帳方式支付之。
第七條
記帳憑證上任何欄位繕寫錯誤須作修改,應劃線註銷更正,並由經手人於更正處簽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原始憑證適用前項規定。但金額不得有任何塗改,違者憑證無效。
本辦法所定之其他憑證、表單,準用第一項規定。
第八條
原始憑證須註明開立日期、品名及總價等,得免列統一編號;品名僅列代號者,應加註廠牌及規格,或提供補充資料佐證,並由經手人簽章。但註明發生日期及原因、金額,經實際支領人親自簽名之領據亦得為原始憑證,其格式由會計單位會同財務部定之。
原始憑證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應由經手人簽章。
第九條
餐飲、食品及獎(贈)品費用之支領,應備具簽到表並由實際支領人親自簽名,或於原始憑證上共同親自簽名。
前項簽到表之格式,由會計單位會同財務部定之。
第一項簽到表,為抄錄、攝影、影印或其他方法複製所產生者,無效;其上簽名有塗改者,該簽名無效。
第十條
因支出經費而不及取得原始憑證者,得申請預支經費,其程序準用請款之規定,並應於領款後十四日內向會計單位繳回實體原始憑證,並向財務部繳還實際支出金額與預支金額間之差額。餐飲、食品之費用,不得申請預支經費。
第十一條
財務部得訂定零用金制度,其執行方式經幹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學生議會備查,並通知幹事會各部門、機關主管。
學生議會秘書處、評議委員會秘書處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二條
各部門、機關申請動支行政費及預備金者,應附具動支申請表,填寫動支金額及擬歸屬之計畫、用途;並由單位主管、依法律核准其動支之首長及會計長簽章。
前項動支申請表之格式,由會計單位會同財務部定之。
第十三條
記帳憑證及本辦法所定之各項表單,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實施經幹事
會會議通過後,由會計單位會同財務部通知本會各部門、機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幹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