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幹事會自有及受託管理之辦公室(以下簡稱幹事會辦公室)及財產(以下簡稱會產)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單位為財務部。但會長得會同主管單位指定部門或政策部門為執行單位,執行幹事會辦公室及會產一部或全部之管理,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第三條
幹事會辦公室應管制人員出入,並確保管制持續有效。
幹事會辦公室之鑰匙,由執行單位保管。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各部門主管、會計長,及經各該主管同意之副主管,由執行單位主動設置第一項管制門禁權限。

第四條
幹事會辦公室,由各單位登記日程後使用之,並以幹事會各部門執行業務優先使用。
學生議會、評議委員會因行使職權,有使用幹事會辦公室之必要時,得向執行單位洽借。
幹事會辦公室,如遇二個以上單位之使用日程衝突時,以先登記者優先使用為原則,並由執行單位協調之。

第五條
使用幹事會辦公室者,均有維持場地清潔、維護使用安全之義務。
未經執行單位同意,幹事會辦公室內不得堆放非屬會產之物品。
幹事會辦公室內非屬會產之物品,經向所有人催告後仍不領回者,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第六條
租(借)用會產,應向執行單位登記申請,經執行單位同意後始得為之;並得收取保證金。
會產非經公告為可租(借)出財產者,一律視為不可租(借)出財產。
可租(借)出財產,由主管單位造冊公告。

第七條
使用幹事會辦公室及會產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者,經幹事會會議通過後,限制或禁止其使用,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使用會產違反本辦法,且已收取保證金者,得沒收其一部或全部。

第八條
幹事會辦公室及會產發生財產損害,可歸責於特定人者,其應負賠償責任。但組織、單位使用幹事會辦公室及會產發生財產損害,而不能證明歸責對象者,由組織、單位之負責人負其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經幹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本會現行法規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14 01:44:52
    最近修訂
    2026-09-14 01:44:52
    1. 1.
      學生會基本法規
    2. 2.
      學生代表相關法規
      1. 2.1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
      2. 2.2
        校長遴選續任不適任學生代表產生條例
      3. 2.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行為法
    3. 3.
      幹事會相關法規
    4. 4.
      學生議會相關法規
      1. 4.1
        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2. 4.2
        學生會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3. 4.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各諮詢委員會組織條例
      4. 4.4
        學生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
      5. 4.5
        學生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6. 4.6
        學生會學生議會旁聽及採訪規則
      7. 4.7
        學生會學生議會視訊會議及視訊輔助會議實施規則
      8. 4.8
        學生會學生議員證書授予辦法
      9. 4.9
        學生會學生議員行為法
    5. 5.
      評議委員會相關法規
      1. 5.1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組織法
      2. 5.2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法
    6. 6.
      財務相關法規
    7. 7.
      對外關係相關法規
      1. 7.1
        學生會對外關係法
      2. 7.2
        學生會言論自由廣場管理辦法
      3. 7.3
        學生會臺灣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