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以下簡稱學生議會)辦公室、財產使用及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單位為學生議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第三條
學生議會辦公室應管制人員出入,並確保管制持續有效。
學生議會辦公室之實體鑰匙,僅得由議長、副議長及秘書長保管之。
學生議會辦公室之傳統門鎖,應於新任秘書處交接後盡速更換之。
學生議員及秘書處人員,得依其意願申請學生議會辦公室之門禁權限。
申請時,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於撤銷門禁權限後始得退還。
前項權限,於該會期結束,或喪失議員、秘書處人員身分時消滅,但交接期間之原任議長、副議長及秘書處人員不在此限。

第四條
學生議會內部各單位得向秘書處登記學生議會辦公室之使用時段,如遇登記時段衝突秘書處得介入協調之。
先登記之單位有學生議會辦公室之優先使用權,如其他單位或議員欲同時使用辦公室,則須經過該單位負責人或主管之同意。

第五條
非學生議員、秘書處人員,不得於學生議會辦公室內無學生議會成員之時段,滯留於學生議會辦公室內。

第六條
未經秘書處同意,學生議會辦公室內不得堆放雜物。學生議會辦公室內不得存放及使用違禁品與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

第七條
學生議會辦公室應以公務之處理為優先使用。
使用學生議會辦公室者應負場地清潔、使用安全及毀損賠償之責。使用後應將門窗、空調、電燈關閉,桌椅等設備回復原位。

第八條
學生議會辦公室內不得於內吸菸、賭博、大聲喧嘩或妨礙其他使用者權
益及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九條
使用學生議會公用電腦及影印機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不得使用公用電腦安裝任何未經秘書處同意安裝之軟體。
二、未經秘書處同意,不得拆裝、移動公用電腦及印表機之設備。
三、禁止使用公用電腦架設或訪問色情、違反法律之網站及伺服器。必要時秘書處得禁止濫用公用電腦者繼續使用。
四、未經秘書處同意,使用影印機時僅限使用議會辦公室提供之紙張,並應酌量使用。明顯過量使用者,秘書處得禁止其繼續使用。
五、未經秘書處同意,不得變更公用電腦及影印機之設定。

第十條
學生議會之財產非經公告為可借出財產者,一律視為不可借出財產。學生議會財產之管理與出借,由秘書處統籌規劃之。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由紀律委員會依學生議員行為法規定議處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議長核定,報請學生議會大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本會現行法規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14 01:45:09
    最近修訂
    2026-09-14 01:45:09
    1. 1.
      學生會基本法規
    2. 2.
      學生代表相關法規
      1. 2.1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
      2. 2.2
        校長遴選續任不適任學生代表產生條例
      3. 2.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行為法
    3. 3.
      幹事會相關法規
    4. 4.
      學生議會相關法規
      1. 4.1
        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2. 4.2
        學生會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3. 4.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各諮詢委員會組織條例
      4. 4.4
        學生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
      5. 4.5
        學生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6. 4.6
        學生會學生議會旁聽及採訪規則
      7. 4.7
        學生會學生議會視訊會議及視訊輔助會議實施規則
      8. 4.8
        學生會學生議員證書授予辦法
      9. 4.9
        學生會學生議員行為法
    5. 5.
      評議委員會相關法規
      1. 5.1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組織法
      2. 5.2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法
    6. 6.
      財務相關法規
    7. 7.
      對外關係相關法規
      1. 7.1
        學生會對外關係法
      2. 7.2
        學生會言論自由廣場管理辦法
      3. 7.3
        學生會臺灣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