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會為落實臺灣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臺學聯)組織章程意旨,健全全國學生自治體制、維護學生共同權益以及培力學生自治人才,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臺學聯章程所揭示之宗旨、任務及成立精神,除第三條、第二十七條保留外,具有本會法規之效力。
前項之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臺學聯理事會之解釋。
第二條之一
臺學聯章程經變更後,本會代表應即報請學生議會備查。學生議會得提出保留條款。
前項保留條款獲學生議會通過者,本會代表應即通知臺學聯。
第三條
本會應遵守臺學聯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並得支持臺學聯舉辦之活動及對外之聲明。
本法不受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對外合作關係條例第三條之限制。
第四條
本會各單位行使職權,得在處理校內事務外仍可負擔之範圍內,積極促進臺學聯宗旨及任務之實現。
本會得設臺學聯聯繫單位,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臺學聯章程之規定。
第五條
本會應依臺學聯章程規定繳交會費,並得在財務狀況允許範圍內,編列執行臺學聯章程各項任務及參與學聯培力活動所需之經費。
前項預算不得超過每一會期總預算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
本會代表一名,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前項被提名人應具本會職務,以有下列資格之一為原則:
一、現任正副會長或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幹事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常設部門之首長。
二、現任或曾任學生議會正副議長並為現任學生議員。
本會代表任期與正副會長之任期相同。
本會代表如不克出席臺學聯各項會議,應指定他校代表代理之,並得另由本會成員列席。但本會代表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不受此限。
前項不克出席之理由、受委託之他校代表及指定列席之本會成員,本會代表應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本會代表人選須經學生議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係網路表決,則應有總席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前項之議會同意,應以召開常會或臨時會審議為主。惟若無法於時限前召開會議,得由議長經議會同意後,改採通訊會議或線上匿名投票進行。
第七條
本會代表應積極爭取擔任臺學聯之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職務。
本會代表應定期向學生議會報告自身參與情形及相關業務。
本會提案或加入聲明時,須經學生議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係網路表決,則應有總席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非屬本會提案、聲明及活動預算之議案,至遲應於臺學聯召集會議前八日,將議程、相關資料及投票意向說明送交議會備查。但學生議會得對本會代表之投票意向做成建議或提請注意之事項。
前項投票意向涉及公務機密者,本會代表應指明機密保護之事項與時限,學生議員及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前開時限內對其所知悉事項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洩漏。
第八條
本會得由會長或學生議員提議,並經學生議會總席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退出臺學聯。
第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