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則依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旁聽者,如為本校學生得自由旁聽,如非本校學生應取得主席或議事人員之同意,始得進入議場旁聽。
旁聽人員於會議進行中錄音、錄影或網路直播者,視為採訪人員。
列席人員之列席事由消滅時,視為旁聽人員。
第三條
旁聽及採訪人員禁止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其他有影響議事之虞之物品進入議場。
旁聽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主席或議事人員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延會,並準用學生議員行為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之。
第四條
旁聽及採訪人員於會議進行中,均應保持肅靜,不得舉手或示意請求發言、與任何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交談,及有鼓掌、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但經主席裁示者,不在此限。
旁聽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或議事人員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延會,並準用學生議員行為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之。
第五條
採訪人員於會議進行中採訪,其設備器材有影響議事進行或阻礙動線之虞,由主席裁示之;否則主席、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應命其停止其行為,並準用學生議員行為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之。
第六條
遇有下列貴賓旁聽本會會議,議事人員應給予座席並通知主席:
一、 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首長。
二、 他校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首長。
三、 曾任本校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者。
四、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為會員之非政府組織首長。
第七條
秘密會議,不得旁聽;主席裁示改開秘密會議時,亦同。
第八條
本規則由議長訂定,報告大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