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則依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旁聽者,如為本校學生得自由旁聽,如非本校學生應取得主席或議事人員之同意,始得進入議場旁聽。
旁聽人員於會議進行中錄音、錄影或網路直播者,視為採訪人員。
列席人員之列席事由消滅時,視為旁聽人員。

第三條
旁聽及採訪人員禁止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其他有影響議事之虞之物品進入議場。
旁聽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主席或議事人員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延會,並準用學生議員行為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之。

第四條
旁聽及採訪人員於會議進行中,均應保持肅靜,不得舉手或示意請求發言、與任何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交談,及有鼓掌、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但經主席裁示者,不在此限。
旁聽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或議事人員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延會,並準用學生議員行為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之。

第五條
採訪人員於會議進行中採訪,其設備器材有影響議事進行或阻礙動線之虞,由主席裁示之;否則主席、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應命其停止其行為,並準用學生議員行為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之。

第六條
遇有下列貴賓旁聽本會會議,議事人員應給予座席並通知主席:
一、 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首長。
二、 他校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首長。
三、 曾任本校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者。
四、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為會員之非政府組織首長。

第七條
秘密會議,不得旁聽;主席裁示改開秘密會議時,亦同。

第八條
本規則由議長訂定,報告大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本會現行法規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13 15:29:29
    最近修訂
    2026-09-13 15:29:29
    1. 1.
      學生會基本法規
    2. 2.
      學生代表相關法規
      1. 2.1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
      2. 2.2
        校長遴選續任不適任學生代表產生條例
      3. 2.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行為法
    3. 3.
      幹事會相關法規
    4. 4.
      學生議會相關法規
      1. 4.1
        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2. 4.2
        學生會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3. 4.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各諮詢委員會組織條例
      4. 4.4
        學生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
      5. 4.5
        學生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6. 4.6
        學生會學生議會旁聽及採訪規則
      7. 4.7
        學生會學生議會視訊會議及視訊輔助會議實施規則
      8. 4.8
        學生會學生議員證書授予辦法
      9. 4.9
        學生會學生議員行為法
    5. 5.
      評議委員會相關法規
      1. 5.1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組織法
      2. 5.2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法
    6. 6.
      財務相關法規
    7. 7.
      對外關係相關法規
      1. 7.1
        學生會對外關係法
      2. 7.2
        學生會言論自由廣場管理辦法
      3. 7.3
        學生會臺灣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