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據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四款制訂之。
第二條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以提供學生會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遵守財務收支平衡的原則,並保留一定的經費為下期業務執行所必須。
第三條
各單位依其工作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第四條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期間經費,以一預算期間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預算期間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第五條
稱期入者,謂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收入。包括以前預算期間之結餘。
稱期出者,謂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支出。
第六條
期入預算分為經常性收入與非經常性收入。
前項之經常性收入,包括會費收入與上期經費結餘。
期出預算,按其支出性質分為經常支出、資本支出。
期出預算,屬於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且其使用期限長達於一年以上者,為資本支出。
期出預算,非屬於資本支出,即為經常支出。
第七條
本會之當屆屆次,為其預算年度名稱。
第八條
本會預算,每一預算期間各辦理一次。
第一期間:每年的八月一日開始,至隔年的一月三十一日終了;第二期間:每年的二月一日開始,至同年的七月三十一日終了。
第九條
本會期入之預算期間劃分如左︰
一、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期間。
二、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繳納期限者,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屬之期間。
三、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之期間。
第十條
本會期出之預算期間劃分如左︰
一、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期間。
二、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歸入支付期開始日所屬之期間。
三、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支付期限者,歸入該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之期間。
第十一條
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總預算:每一預算期間內各單位預算之期入、期出總額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二、單位預算:有法定預算之單位之預算。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單位預算內,依單位別之各預算。
四、特種基金預算:應單獨編列預算,不列在各單位預算內。
第十二條
總預算期入、期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期入、期出總額應編入部分,彙總編成之。
本會總預算之編製應分類,第一類為幹事會,第二類為學生議會,第三類為評議委員會;全會統籌運用之預算有本會法律規定者,得另分類。
前項各類預算,其下按單位預算(部門)分款,款下按計畫分科,科以下按經費用途分目。但各類預算所屬單位預算(部門)之期入,得於該類彙整為一款,按部門分科編列。
第十三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分為下列種類︰
一、第一預備金:於單位預算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單位預算支出總額百分之十。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設定之;其數額視財務情況決定,以不超過期出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學生議會審議刪除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作成第二十九條各種決議之預算項目或金額,除決議所許外之動支,亦同。
預備金不得追加或追減。但因期出預算之追加或追減,而以同等比例追加或追減預備金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幹事會不得於預算所定之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十五條
幹事會不得對外舉借債務,學生議會亦不得討論或決議舉債相關事宜。
第二章 預算之籌劃及擬編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應於上屆會務完整交接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於每會計期間,針對新擬、變更之項目,向學生議會報告。
第十七條
各單位遵照年度工作計畫,擬定各單位之工作計畫與期入、期出預算,呈本會會長,轉送本會之會計單位。
前項工作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個期間者,應檢附全部或修正部分計畫。
第十八條
前條所定之工作計畫及概算,得視需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幹事會定之。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之概算由學生議會秘書長擬具,經學生議會議長簽核,逕送會計單位。
第二十條
評議委員會之概算由評議委員會秘書長擬具,經評議委員會主席簽核,送會計單位。
第二十一條
會計單位依法審核各類概算時,應視事實需要,聽取各單位關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第二十二條
會計單位將各類期出預算及期入預算,彙核整理,編成學生會總預算案,加具說明,呈會長於幹事會行政會議提出。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會總預算案,經幹事會行政會議決定後,交由會計單位彙編,呈本會會長核定簽署,及財務部長及會計長副署後,交付學生議會審議。
前項交付不得遲於該預算期間學期上課日起算四週。但得由幹事會提議,經學生議會大會決議延長交付之期限,最長不得延長逾一個月。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概算、預算之擬編及核定期限,除本法已有規定者外,由會計單位訂之。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會預算案之三讀會審查程序如下:
一、第一讀會:學生會長應將總預算案送交學生議會預算委員會先行審議。預算委員會應就預算各款、科、目,質詢相關人員、審視相關文件資料,並得斟酌刪減。第一讀會經審查後,送交大會進行第二讀會。
二、第二讀會:於大會上進行之,應逐款審議,並對每一修正處分別討論、表決。各款審議完成,主席於徵詢在場議員意見,或經表決後,得於當次或下次會議進行第三讀會。
三、第三讀會:於大會上進行,只得針對違法之預算款科目、文字或數字脫誤進行修正。第三讀會結束後進行總預算之表決。
學生議會得於第三讀會時,針對預算案為附帶決議。
第二十五條之一
學生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由會長、財務部長、會計長及相關部門長官或代理人列席,分別報告年度工作計畫及期入、期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第二十五條之二
學生議會預算委員會審查預算時,如有修正,或提出第二十九條各種決議之主張,應立即通知預算所屬之部門,並限期七日內答辯。
前項答辯期間內,部門提出答辯者,預算委員會應據其答辯重行審酌,並向該部門通知審酌後之決議;未提出答辯者,視為同意其主張。
第二十五條之三
學生議會審議預算時,其修正之處,或第二十九條各種決議,應指明其作用之個別類、款、科或目。
前項作用,於類、款或科時,以該類、款或科全部之金額為其範圍;於目時,以該目預算數內其指明之確定金額為之。
依第二十九條各種決議而不許動支之作用數,視為僅於未作用數範圍內允許動支。
第二十五條之四
學生議會審議預算,其預算數及書表文字有遺漏或錯誤時,得於第二讀會決議前,由幹事會當場更正之;學生議員認有遺漏或錯誤時,亦同。但經學生議會修正之處,及經作成第二十九條各種決議之處,非經學生議會決議,不得更正。
第二十六條
預算案之審議,以注重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下期保留經費為原則。但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以審視基金運用計畫為原則,得不受此限。
第二十六條之一
每學年度本會應保留經費予下屆,不得少於當學年會費收入百分之五十。
前項保留數,列為本屆最末預算期間之預期支出,及下屆最初預算期間之預期收入。
第二十七條
總預算案應於第五十四條所定預算書表送達學生議會起三十日內由學生議會三讀議決,並於議決後七日內由會長公布之。但必要時,得經學生議會大會決議延長三讀議決之期限,最長不得延長逾一個月,並應通知幹事會。
第二十八條
幹事會應將通過三讀之法定預算書,分送本會會長、秘書部長、財務部長、會計長、學生議會議長、學生議會秘書長、預算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全部委員、評議委員會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學生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單位參照辦理。
第三十條
總預算案於學生議會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及大會審查時,得限定議題及人數,進行正反辯論。
第三十一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二十七條期限完成時,各單位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一預算期間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增計畫,須俟本期間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期間之執行數,覈實動支。
第三十二條
經學生議會三讀通過之總預算,自預算期間開始日起生效。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三十三條
總預算內各單位、各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幹事會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執行法定預算所列計劃、經費用途,如遇經費不足,得經下列各款規定人員核准,動支第一預備金,並為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
一、幹事會及所屬:會長。
二、學生議會及所屬:學生議會議長。
三、評議委員會及所屬:評議委員會主席。
各部門、單位動支第一預備金,其每項計畫或每筆金額累計超過五千元者,應通知學生議會預算委員會,並送大會備查。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動支第二預備金:
一、原列計畫,因事實需要致原列用途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經動支第一預備金仍不敷支應。
二、因應臨時需要,必須新增計畫,或原列計畫須新增經費用途。
第二預備金經幹事會核准後動支,並為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及由幹事會事後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學生議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就預算配合計畫執行情形,按照會計單位之規定編製報告,呈報會長及會計長後,核轉學生議會審計委員會稽核。
第三十七條
會長、財務部長及會計長得對於各單位執行預算之情形,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得視事實需要,隨時要求資料調查之,並得要求左列之人員提供報告:
一、預算執行單位。
二、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三、管理學生會經費或財產者。
四、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第三十八條
學生議員對本會各單位執行法定預算之情形,得視實際需要調閱相關資料文件或索取副本。
本會各單位收到書面要求後,應於七日內予以回覆,非經由審計委員會決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之。
學生議會調查本會預算,本條文未規定者,準用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第三十九條
預算期間結束後,各單位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一期間列為以前預算期間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
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一期間列為以前預算期間應付款。
第四十條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轉入下一期間之應付款,應於該預算期間結束後三日內,報由各單位核轉會長核定,分別通知會計長、財務部長以及學生議會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預算期間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入下一期間之收入。
第四十二條
繼續經費之按期間分配額,在預算期間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一期間支用之。
第五章 追加預算、追減預算及特別預算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單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由幹事會向學生議會提出追加期出預算:
一、依本會法律增設部門、單位。
二、依本會法律增加計畫、經費用途,或本會法律明文規定之經費。
三、原列計畫,因重大事故致原列用途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或須新增經費用途;且預備金不敷或不得支應。
四、依本會法律應就過去期間經費補列預算。
第四十四條
前條各款追加期出預算之經費,應由財務部籌劃財源平衡之。
第四十五條
法定期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應由財務部籌劃抵補,並由幹事會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第四十六條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
若有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得於每一期間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第四十八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份。
緊急情勢之認定由審計委員會決議之。
第四十八條之一
各單位得提出追減預算。
預算科目曾辦理追加者,不得辦理追減,反之亦然。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學生議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期出或減少期入者,應先徵詢幹事會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第五十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單位,不得編列預算。
第五十一條
學生議會及評議委員會得獨立編列概算。
幹事會就學生議會及評議委員會所提之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學生會總預算案,併送學生議會審議。
學生議會認為必要時,得請評議委員會秘書長列席。
第五十二條
凡本會會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本會會長應責成財務部長與會計長檢具必要之相關資料及證據,向本會評議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應於該會員之會員身份終止前,將相關證據提交校方處理。
凡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本會會長應向我國司法檢察有關機關,對其提出必要之法律行為,以維護本會利益。
第五十三條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
期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財務部之規定;期出計畫或業務支出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會計單位訂之。
第五十四條
預算書表格式應具下列的欄位:
單位名稱、預算科目、摘要、預算金額、百分比、委員會說明、大會結果、附註說明以及分析的圖表數字。
除本條所訂預算書應有欄位以外,預算書表的格式由會計單位決定之。
第五十四條之一
追加減預算書表格式應具下列的欄位:
單位名稱、預算科目、摘要、原預算金額、追加減預算金額、追加減後預算金額、百分比、委員會說明、大會結果、附註說明以及分析的圖表數字。
除本條所訂追加減預算書應有欄位以外,追加減預算書表的格式由會計單位決定之。
第五十五條
學生會總預算書應附左列之參考資料文件:
一、選舉時之政見與全年工作計劃。
二、各單位之工作計劃書。
三、各活動簡易企劃書。
四、學生會資產清單列表。
五、學生會上一年度同一預算期間之預算書、決算書及審核報告書。
六、學生會上一預算期間之決算書及審核報告書。
第五十五條之一
幹事會得於當期間預算中,提供經費補助校內各社團。
第五十五條之二
前條補助,應由辦理補助之主管單位以法規訂定其規範,並列明下列事項;以命令訂定者,經公告後實施之:
一、主管單位。
二、補助對象。
三、補助條件或標準。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及審查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事項。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八、補助成果計畫及成果報告,以主管單位主動公開為原則之事項。
九、補助成果應揭露本會為補助單位,或經主管單位同意列本會為主辦單位、合辦單位或協辦單位,及其揭露方式之事項。
十、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之事項。
十一、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
十二、主管單位如發現補助對象執行補助,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未依規定核結或逾期核結,或虛報、浮報等,經通知而屆期未改善或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除應停止發給補助經費或要求補助對象繳回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補助對象停止補助之事項。但停止補助期間,以二年為限。
第五十五條之三
本會補助及獎助會員、會員團體或本校社團、學生自治團體,適用或準用前二條規定。但本會辦理校務及會務研究之補助及獎助,得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五條之四
本會辦理補助或獎助,不得預先以條件、標準或其他任何方式,指定特定之會員、會員團體或本校社團、學生自治團體為補助或獎助對象,亦不得預先承諾。
本會編列預算,而以會員、會員團體或本校社團、學生自治團體為主辦單位、合辦單位、協辦單位之業務、工作及成果,準用前項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修正通過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