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會為參與校務治理事項,由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及學生議員組成各種諮詢委員會,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諮詢委員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經各諮詢委員會決議並得置副召集人一至二人,任期與委員相同,由全體委員互相推選產生之。
總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中,應有至少一人為兼具該諮詢委員會學生代表身分之學生議員。
各諮詢委員會之總召集人,以不互相兼任為原則。
總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應主動調查學生代表預定出(列)席校務治理相關會議之情形,並有瞭解、確認其出(列)席之義務,並得由各諮詢委員會議定辦法以實現之。
第三條
本會設校務諮詢委員會,主責參與校務會議事務,並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二、由本校秘書處或所轄單位,及不具加入學務諮詢委員會、教務諮詢委員會、總務諮詢委員會資格之其他行政單位擔任幕僚工作之會議學生代表。
三、其他有意願參與之學生議員,以不超過委員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為限。
第四條
本會設學務諮詢委員會,主責參與學務會議事務,並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學務會議學生代表。
二、由本校學務處或所轄單位擔任幕僚工作之會議學生代表。
三、其他有意願參與之學生議員,以不超過委員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為限。
第五條
本會設教務諮詢委員會,主責參與教務會議事務,並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教務會議學生代表。
二、由本校教務處或所轄單位,及各學院、體育室、其他一級教學單位擔任幕僚工作之會議學生代表。
三、其他有意願參與之學生議員,以不超過委員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為限。
第六條
本會設總務諮詢委員會,主責參與總務會議事務,並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總務會議學生代表。
二、由本校總務處或所轄單位擔任幕僚工作之會議學生代表。
三、其他有意願參與之學生議員,以不超過委員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為限。
第七條
本會設住宿生代表諮詢委員會,主責參與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事務,並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學生代表。
二、由本校學務處住宿輔導組擔任幕僚工作之會議學生代表。
三、依本校住宿生學生會所定規章產生之住宿生代表。
四、其他有意願參與之學生議員,以不超過委員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為限。
第八條
各種特別諮詢委員會,得經會長請求或學生議會大會決議增設之。
第九條
各諮詢委員會應分別於主責參與之會議召開前,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視需要加開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其他有關之人員列席討論。
第十條
各諮詢委員會應就其參與校務治理之事項,適時向學生議會大會提出報告。
各諮詢委員會得主動召開座談會,研討校務治理議題;遇重大校務治理議題,得提案、製作問卷、發起會員投票、舉辦公聽會、令幹事會或學生議會發表聲明,及採行其餘適宜之措施。
第十一條
各諮詢委員會之幕僚事務,由學生議會秘書處辦理之。
住宿生代表諮詢委員會之幕僚事務,由本校住宿生學生會及學生議會秘書處共同辦理之。
第十二條
各諮詢委員會之權利義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學生議會各委員會。
本條例未規定之處,適用學生議會各委員會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