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議會之會議依本規則及學生會其他相關法規行之,本規則及學生會其他相關法規未規定者依內政部會議規範之規定行之。
學生議會之會議,包括常會及臨時會。
第二條之一
會議經出席人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於會議前請求以視訊會議或視訊輔助會議方式召開,主席應准許之。
非於學期上課日召開之會議,以召開視訊會議為原則,不受前項限制。
會議程序應用紙本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時,不得以視訊會議或視訊輔助會議方式召開。
視訊會議及視訊輔助會議實施規則,經大會通過後實施之。
視訊會議及視訊輔助會議之召開,於本會法規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學生議員(以下簡稱議員)因事故不能出席學生議會大會、委員會會議時,應通知秘書處轉請紀律委員會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第四條
本會會議,秘書長應列席,秘書長因事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秘書長列席,並配置幹部辦理會議事項。
第五條
本會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
第二章 提案
第六條
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第七條
法律案之提出得經由下列方式提交程序暨法規委員會進行第一讀會:
一、學生議員三人所共同提出之法律案。
二、學生議員提出之法律案,經由三人以上之連署。
三、幹事會之提案,應先經由幹事會會議通過。但獨立性常設部門不在此限,得自為提案。
前項之提案,應於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前,向其提交。
第八條
經否決之議案,除在同一會期中提出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第三章 議程
第九條
議程應按每會期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
第十條
議程應記載開會年、月、日、時,分列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討論事項或選舉等其他事項,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全文、審查報告暨關係文書。
經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審查報請大會不予審議之議案,應列入報告事項。但非法律、預算、決算案得由出席議員提議,一人以上附議,經表決通過,改列為臨時動議討論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審議幹事會提案與議員提案,性質相同者,得合併討論。
前項議案之排列,由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定之。
第十二條
議程由秘書長編擬,經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二日以紙本或電子檔送達。
第十三條
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出席議員得提議變更議程。
前項提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
第十四條
議程所定議案未能開議,或議而未能完結者,由程序暨法規委員會編入下次議事日程。
第十四條之一
程序暨法規委員會於排定議程時,不得拒絕排入經第一讀會審查完竣之本會總預算案、總決算案。
第四章 開會
第十五條
學生議會每會期預備會議選舉議長、副議長,依下列程序進行之:
一、議員報到就職。
二、議長選舉:
(一)投票。
(二)開票。
(三)宣布選舉結果。
三、副議長選舉:
(一)投票。
(二)開票。
(三)宣布選舉結果。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選舉,應採紙本秘密且無記名投票進行之,如第一次投票未能選出時,依序繼續進行第二次投票。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召集之
預備會議,得改採視訊會議進行,前項紙本改以電子方式進行之。
第十六條
預定開會時間已逾三十分鐘,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三十分鐘。
若經延長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應宣告延會。但因不可歸責於學生會之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時,得改為談話會。
談話會欲作成決議,必須採三二決。
第十六條之一
會議進行中,經出席人提出數額問題,視為散會。但經清點在場人數足額時,不在此限,會議繼續進行。
前項情形,因不可歸責於學生會之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時,得改為談話會。
視訊會議或視訊輔助會議進行時,第一項清點人數,視訊出席人應以視訊證明其親自出席並在場。
第十七條
報告事項畢,除有變更議程之動議外,主席即宣告進行討論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第十九條
議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主席即宣告散會。
會議進行中,出席議員得提出散會之動議,經一人以上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
第十九條之一
臨時動議時間,議員得經一人以上附議提出議案。
前項之議案不得為法律案、預算案及決算案,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臨時動議非自由發言時間。
第十九條之二
臨時動議時間結束,應進入建議與聲明時間,為自由發言時間,發言應取得主席許可,其時間以外,其內容無所限制。
第二十條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議員多數同意,酌定延長時間。
第五章 討論
第二十一條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第二十二條
出席議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主席應為決定之宣告。
前項宣告,如有出席議員提出申訴,經三人以上附議,不經討論,主席即付表決。該申訴未獲表決通過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
第二十三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議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
出席議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一人以上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
前項之表決,採三二決。
第六章 表決
第二十四條
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主席得提付表決。
如當場不能進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表決時,主席應即宣告定期表決及表決期間,並於表決前三日通知之。
前項表決採投票方法者,得宣告採會議外電子投票,投票時間以六小時以上,四十八小時以下為限;並應同時宣告對表決結果有疑問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以投票結束起二十四小時內為原則。
第二十五條
學生議會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唱名表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第四款所列方法,經出席議員提議,三人以上之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但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不適用記名或唱名表決方法。
視訊會議或視訊輔助會議進行時,第一項表決,視訊出席人應以視訊親自為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表決可否決數及其定義如下:
一、過半數決:欲達成某決議,需達有效票數過半數以上。
二、三二決:欲達成某決議,需達有效票數三分之二以上。
對於議案之表決,本議事規則未有特別提及者,以前項第一款為原則。
議案表決之可否決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修正動議討論終結,應先提付表決;表決得可決時,次序在後之同一事項修正動議,無須再討論及表決。
修正動議提付表決時,應連同未修正部分合併宣讀。
第二十七條
主席宣告提付表決後,出席議員不得提出其他動議。但與表決有關之程序問題,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
出席議員對於表決結果有疑問時,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後,可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主席如對表決結果有疑問時,可逕行請求大會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九條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記錄之。
第三十條
本會會議進行中,出席議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表決。
議案之表決額數以會議應出席人之總數為比例基準,而實際出席人數不足其比例者,不得進行表決。
議案表決前,如未有出席議員提出額數問題,無論有無議員中途離席,其表決均應以主席最後宣佈在場人數為計算標準。
第七章 發言
第三十條之一
學生議員、列席人員發言,應舉手並高呼「主席」,待主席示意同意後,始得發言。
第三十條之二
主席應以下列原則綜合考慮發言之優先順序:
一、學生議員優先。
二、尚未發言者優先。
三、發言次數較少者優先。
四、原提案人優先。
五、座位距離主席較遠者優先。
六、女士優先。
第三十條之三
在場人員之發言,以針對同一議案或標的二次、每次二分鐘為原則。
第三十條之四
發言應切合在場秩序,否則主席得制止之。
任意發言,或發言內容不得體,經主席勸告或制止而不聽者,得移送紀律委員會懲戒之。
第三十條之五
主席欲發言,應暫離主席之位並指定一人暫代之。
第八章 復議
第三十一條
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議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三、三人以上之附議。
第三十二條
復議動議,時間,應於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前提出。並須提出於同次會議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議,提出於同次會議,須有他事相間,提出於下次會議,須符合前條第一款之規定,如不能證明,應得議決該案之會議出席
人十分之一以上附議,並列入下次會議議程。
第三十三條
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兩條之規定行之。
第三十四條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第九章 其他附屬動議
第三十五條
對於議案未能有共識,認知不全,或有委付他人執行之必要者,得行付委動議,經一人以上附議,進行該付委動議之討論。
付委動議如為臨時組成者,應由動議人說明如下要件:
一、委員會名稱。
二、委員會人數。
三、委員會召集委員產生方式。
四、委員產生方式。
五、授權處理範圍。
六、處理時限。
前項各款均得以修正動議修正之。
付委動議之議案得交付本會學生議會組織法明訂之各委員會。
付委動議應經表決,決議通過者,大會即暫停處理該議案。
第三十六條
對於議案得提延期討論動議。
延期討論動議不得延期至未公告開會之日。
提起延期討論,應注意該議案之時效性。
延期討論動議應經一人以上附議,進行日期之討論或修正,而後表決之。決議通過後,本次會議即不再處理該案。
第三十七條
對於議案未有共識,或內容模糊無從討論者,得提擱置動議。
擱置動議經一人以上附議,不得討論,逕行表決。
議案遭擱置動議處置,於下一議案結束討論前均不得再行討論。
若欲重新討論被擱置之議案,應經過一人以上附議以及表決,提出抽出動議。
第十章 會議記錄
第三十八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期、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五、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六、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七、主席。
八、記錄者姓名。
九、報告及報告者姓名、職別暨報告後決定事項。
十、議案及決議。
十一、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如經大會議決採唱名表決或記名表決時,並應記載其姓名。
十二、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之一
會議記錄記載學生議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時,如遇使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者,以記載該語言之文字為原則,並隨附通譯譯文。
前項所稱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如為臺灣手語者,僅需附通譯譯文。
第三十九條
每次會議之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時,由秘書長或秘書宣讀,或由主席徵詢在場議員同意,不宣讀,自行參閱。
前項會議紀錄,出席議員如認為有錯誤、遺漏時,得立即發言指出或以書面提出,由主席處理。
第四十條
會議紀錄應印送全體議員,經宣讀後,並登載學生會公布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議旁聽規則、採訪規則,由議長訂定,報告大會後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由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