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辦理本會會計業務,襄助組織章程所定之預算、決算之程序及審計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會會長下設會計單位,獨立行使職權,掌理本會幹事會、學生議會秘書處及評議委員會秘書處之會計事務。
第三條
會計單位置會計長一至二人,任期一學年,由本會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並對學生議會負責。但任期中出缺而補行提名時,任期至原任會計長任期結束。
會計長之免職,非由會長提出,經學生議會同意,不得為之。
會計長之辭職,須經會長核准,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會計長以其中一人為代表行使其職權,為本會之主辦會計。
前項代表之指定及變更,由會長為之,報請學生議會備查後生效;並得於會計長之任期內,預先指定其代表期間。
前條第一項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另一會計長代理;因故缺位時,逕以另一會計長為代表。
會計長不得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第四條
會計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得初級會計學(二)或同等、進階課程學分之學生。
二、曾任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或學生社團主辦會計之職務二學期以上,績效卓越,得有任職證明或經原負責人出具推薦函者。
三、於本會會計單位實任經辦會計人員一學期以上,對於本會會計事務熟稔,經現任或前任會計長出具推薦函者。
四、曾任學生議會審計委員會委員二學期以上,或任預算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委員各一學期以上,確有出席會議行使職權,並得有學生議員證書者。
第五條
會計單位得置經辦會計人員若干人,任期與會計長相同,均由會計長報請會長聘任,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前項人員之名額、職稱,由會計長按其事務需要訂定,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第六條
會計單位之職掌如下:
一、設計會計制度。
二、指導及監督會計事務。
三、審核原始憑證。
四、製具及核簽記帳憑證。
五、登記帳冊。
六、編送、審核、登記及彙編概算、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七、提出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八、其他關於預算、決算、會計,及執行有關法規之事項。
第七條
本會會計制度及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會計單位訂定並通知本會各單位後實施,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會計制度,由會計單位解釋之。
第八條
會計單位保管本會會計憑證、帳冊及報告等檔案。
前項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會計單位應立即通知本會會長及學生議會審計委員會。
前項情事,可歸責於特定人員或單位,並經學生議會審計委員會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依法糾正、糾舉或彈劾;匿不呈報者,亦同。
第九條
會計單位與副會長、各部門主管、學生議會秘書長或評議委員會秘書長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會長協調,以其共識處理之。
會長與會計長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或前項協調無共識時,由審計委員會協調,以其共識處理之。
經前項審計委員會協調仍無共識無法處理時,得依法向評議委員會聲請仲裁。
第十條
會計長卸任或解任時,應親自辦理交接,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七日內交接清楚;未完成交接前,不得擅離任所。但會計長喪失會員資格或因疾病不能親自辦理時,由其代理人代辦之。
前項交接,由本會會長會同學生議會議長或審計委員會召集委員監交,原任會計長應將會計憑證、帳冊及報告,與其他檔案、文件及物品,悉數交付新任者;新任會計長應立即逐項點收清楚。
會計人員因交接不清而致本會損失者,負賠償之責任;與交接不清有關係之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會計長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會計業務。
會計人員應誠實清廉,不得收受不當之餽贈、招待以及其他不正當之利益。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依法糾正、糾舉或彈劾。
第十二條
會計單位得置顧問若干人,提供本會會計、審計事務及本法所定事項之諮詢,任期與會計長相同,由會計長報請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會計師考試,或公職人員會計、審計類科高等考試或同等級及以上考試,及格並得有證明者。
二、本校會計學系學士班三年級以上,或其碩、博士班之學生。
三、本校財政學系學士班四年級以上,或其碩、博士班之學生。
四、修得中級會計學(二)或同等、進階課程學分之學生。
五、曾任本會會計長。
顧問得就本會會計、審計事務及本法所定事項,列席學生議會會議並備諮詢。
顧問不以具本會會員資格為限。
下列人員不得兼任顧問:
一、本會會長、副會長。
二、幹事會各部門主管、學生議會秘書長、評議委員會秘書長,及任前列職務之副職者。
三、學生議員。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