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辦理本會會計業務,襄助組織章程所定之預算、決算之程序及審計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會會長下設會計單位,獨立行使職權,掌理本會幹事會、學生議會秘書處及評議委員會秘書處之會計事務。

第三條
會計單位置會計長一至二人,任期一學年,由本會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並對學生議會負責。但任期中出缺而補行提名時,任期至原任會計長任期結束。
會計長之免職,非由會長提出,經學生議會同意,不得為之。
會計長之辭職,須經會長核准,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會計長以其中一人為代表行使其職權,為本會之主辦會計。
前項代表之指定及變更,由會長為之,報請學生議會備查後生效;並得於會計長之任期內,預先指定其代表期間。
前條第一項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另一會計長代理;因故缺位時,逕以另一會計長為代表。
會計長不得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第四條
會計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得初級會計學(二)或同等、進階課程學分之學生。
二、曾任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或學生社團主辦會計之職務二學期以上,績效卓越,得有任職證明或經原負責人出具推薦函者。
三、於本會會計單位實任經辦會計人員一學期以上,對於本會會計事務熟稔,經現任或前任會計長出具推薦函者。
四、曾任學生議會審計委員會委員二學期以上,或任預算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委員各一學期以上,確有出席會議行使職權,並得有學生議員證書者。

第五條
會計單位得置經辦會計人員若干人,任期與會計長相同,均由會計長報請會長聘任,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前項人員之名額、職稱,由會計長按其事務需要訂定,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第六條
會計單位之職掌如下:
一、設計會計制度。
二、指導及監督會計事務。
三、審核原始憑證。
四、製具及核簽記帳憑證。
五、登記帳冊。
六、編送、審核、登記及彙編概算、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七、提出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八、其他關於預算、決算、會計,及執行有關法規之事項。

第七條
本會會計制度及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會計單位訂定並通知本會各單位後實施,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會計制度,由會計單位解釋之。

第八條
會計單位保管本會會計憑證、帳冊及報告等檔案。
前項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會計單位應立即通知本會會長及學生議會審計委員會。
前項情事,可歸責於特定人員或單位,並經學生議會審計委員會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依法糾正、糾舉或彈劾;匿不呈報者,亦同。

第九條
會計單位與副會長、各部門主管、學生議會秘書長或評議委員會秘書長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會長協調,以其共識處理之。
會長與會計長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或前項協調無共識時,由審計委員會協調,以其共識處理之。
經前項審計委員會協調仍無共識無法處理時,得依法向評議委員會聲請仲裁。

第十條
會計長卸任或解任時,應親自辦理交接,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七日內交接清楚;未完成交接前,不得擅離任所。但會計長喪失會員資格或因疾病不能親自辦理時,由其代理人代辦之。
前項交接,由本會會長會同學生議會議長或審計委員會召集委員監交,原任會計長應將會計憑證、帳冊及報告,與其他檔案、文件及物品,悉數交付新任者;新任會計長應立即逐項點收清楚。
會計人員因交接不清而致本會損失者,負賠償之責任;與交接不清有關係之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會計長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會計業務。
會計人員應誠實清廉,不得收受不當之餽贈、招待以及其他不正當之利益。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依法糾正、糾舉或彈劾。

第十二條
會計單位得置顧問若干人,提供本會會計、審計事務及本法所定事項之諮詢,任期與會計長相同,由會計長報請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會計師考試,或公職人員會計、審計類科高等考試或同等級及以上考試,及格並得有證明者。
二、本校會計學系學士班三年級以上,或其碩、博士班之學生。
三、本校財政學系學士班四年級以上,或其碩、博士班之學生。
四、修得中級會計學(二)或同等、進階課程學分之學生。
五、曾任本會會計長。
顧問得就本會會計、審計事務及本法所定事項,列席學生議會會議並備諮詢。
顧問不以具本會會員資格為限。
下列人員不得兼任顧問:
一、本會會長、副會長。
二、幹事會各部門主管、學生議會秘書長、評議委員會秘書長,及任前列職務之副職者。
三、學生議員。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本會現行法規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13 15:23:24
    最近修訂
    2026-09-13 15:23:24
    1. 1.
      學生會基本法規
    2. 2.
      學生代表相關法規
      1. 2.1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
      2. 2.2
        校長遴選續任不適任學生代表產生條例
      3. 2.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行為法
    3. 3.
      幹事會相關法規
    4. 4.
      學生議會相關法規
      1. 4.1
        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2. 4.2
        學生會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3. 4.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各諮詢委員會組織條例
      4. 4.4
        學生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
      5. 4.5
        學生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6. 4.6
        學生會學生議會旁聽及採訪規則
      7. 4.7
        學生會學生議會視訊會議及視訊輔助會議實施規則
      8. 4.8
        學生會學生議員證書授予辦法
      9. 4.9
        學生會學生議員行為法
    5. 5.
      評議委員會相關法規
      1. 5.1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組織法
      2. 5.2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法
    6. 6.
      財務相關法規
    7. 7.
      對外關係相關法規
      1. 7.1
        學生會對外關係法
      2. 7.2
        學生會言論自由廣場管理辦法
      3. 7.3
        學生會臺灣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