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九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會長、副會長及其下設部門統稱幹事會,行使組織章程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學年,自當選之學年開始日起至結束日止。

第四條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出席或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參與校務治理,並對校園內外重大議題採取適宜之處置;對內領導各部部長,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
副會長承會長之命,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五條
會長在任期中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職權。

第六條
會長因故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副會長因故出缺時,由會長提名人選,經學生議會選舉產生之。
會長、副會長同時因故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並於二十日內依本會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補選會長、副會長。但剩餘任期不足二個月者,得免辦理補選。
前項代理,以行使下列職權為限:
一、出席或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參與校務治理。
二、提名選舉委員。

第七條
幹事會常設下列部門:
一、秘書及人力資源部。
二、財務部。
三、公共關係部。
四、權益部。
五、活動部。
六、學術部。
七、社團部。
八、國際事務部。
會長得依其政綱政見或斟酌實際情形,經學生議會同意後增設政策部門,其存續期間同會長任期。
相同或類似職掌之政策部門累積設置未滿一學年者,不得以該職掌設立常設部門。
會長認有必要時,得提案試辦停止或合併設置常設部門一學年,經學生議會同意後實施之;常設部門未經試辦停止或合併設置者,會長不得裁撤或合併。

第八條
秘書及人力資源部職掌如下:
一、幹事會會議幕僚事項。
二、幹事會文書及檔案管理。
三、幹事會各部門共同關係事項統籌,及業務成效追蹤及考核。
四、幹事會對學生議會及評議委員會之聯絡。
五、幹事會組織及人力資源規劃,及其招募、管理及考核。
六、入學會員輔導。
七、本會及會員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八、其他本會秘書及人力資源事項。

第九條
財務部職掌如下:
一、本會財務運用規畫。
二、會費收取。
三、本會現金資產管理、出納。
四、幹事會資產管理、維護。
五、其他本會財務及資產管理之事項。

第十條
公共關係部職掌如下:
一、本會社群經營。
二、本會新聞及業務資訊傳遞。
三、本會對外形象管理。
四、本會輿情觀測、追蹤及回應。
五、幹事會對校外之利害關係人管理。
六、其他本會公共關係事項。

第十一條
權益部職掌如下:
一、本校學生權益、校務治理及校園公共議題(以下簡稱權益事項)之研究。
二、權益事項之意見形成及倡議。
三、權益事項之管考。
四、會長及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就權益事項提案、製作問卷、舉辦公聽會、發表聲明及其餘適宜處置之諮詢及執行事項。
五、其他權益事項。

第十二條
活動部職掌如下:
一、校園氣氛活絡之策劃、活動辦理。
二、校園文化形塑之策劃、活動辦理。
三、會員或會員團體休閒活動之促進。
四、其他校園活動事項。

第十三條
學術部執掌如下:
一、本校各學系(所、學程)學術之宏揚。
二、會員或會員團體學術活動促進。
三、會員或會員團體學術活動成果獎(補)助。
四、其他促進本會及會員學術研究發展之事項。

第十四條
社團部職掌如下:
一、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展覽及宣傳。
二、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全校性及聯合活動之促進。
三、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聯繫及聯合組織規劃。
四、樂活館自治輔導。
五、本校學生社團之權益倡議。
六、其他學生社團發展事項。

第十四條之一
國際事務部執掌如下:
一、本校僑、外學生權益事項。
二、國際多元文化及跨文化之議題倡議及活動策畫。
三、其他學生國際事務及本會國際化發展事項。

第十五條
會長認有必要由設立之政策部門處理常設部門之職掌者,得改由政策部門執掌之。
下列事項,得由會長指定常設部門或設立政策部門執掌之:
一、校際聯誼性活動之策畫、辦理。
二、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營運之獎(補)助。
三、校外組織團體之合作。
四、校務治理及會務研究發展之策畫。
五、高等教育、社會參與、性別、環境、永續、原住民族、經濟及文化不利、多元文化及跨文化、轉型正義等校園議題倡議。
六、會員參與會務治理之輔導。

第十六條
各部門置主管一人,任期至第三條所定最末日止,人選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前項主管稱為部長。但有必要時得另定職稱,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部門主管之免職及辭職,於公告後報請學生議會備查。但第一項任命之提案獲同意者,原任部門主管視為辭職。
部門主管出缺,由副主管代理。但現無副主管而出缺時,推定自出缺之日起由第一項任命之提案被提名人代理。但以其提案已送達學生議會、學生議會行使同意權前為限。
前項但書之代理,期間不得逾會長任期開始日起算二個月,或學生議會行使同意權之日起算一個月。但其提案已送達學生議會,而學生議會尚未審查,或審查完竣尚未行使同意權者,不在此限。
第四項代理期間,不得聘任或遷調人員。

第十七條
各部門得置副主管一至二人,任期至第三條所定最末日止,人選由部門主管報請會長聘免之,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但會長得敘明理由,提案該部門再增置副主管一至三人,經學生議會同意後生效,增置效力之存續期間同會長任期。
前項副主管稱為次長。但有必要時得另定職稱,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部門副主管之變動情形,應定期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第十八條
各部門視事務需要,得分各種工作組,其效力存續期間同部門主管之任期,組長由部門主管或副主管兼任,並均報請學生議會備查。
前項工作組不得單獨編列預算,其組長承部門主管之命處理其事務,受部門主管之監督,不得獨立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各部門置執行成員若干人,由部門主管報請會長聘免之,並以公開甄選為原則。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及幹事會聘任機要人員,須經學生議會同意其人選。
非機要人員,不得使用機要人員或易使人認為屬機要人員之名稱;使用其名稱者,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
幹事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各部門主管組織之,處理重要會務及各部門共同關係事項,以會長為主席,並由主席作成決議。
各部門主管因故不能出席幹事會會議時,應委託該部門副主管或執行成員一人代理出席。
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幹事會會議議事規則得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及幹事會之交接,定為當屆會長、副會長任期最末之日。
前項交接,應有當屆或已選出之次屆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至少一人,及評議委員至少一人在場監交。
本會之檔案及財產列入移交。

第二十三條
幹事會常設下列獨立機關,其組織以本會法律另定之;其組織法律未規定者,準用本法關於部門之規定:
一、會計單位。
二、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會員投票執行委員會)。
三、研究生學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支應成員執行業務必要之費用及對待給付,確保其權益及學習以增進會務效能之事項,應以本會法律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施行。
    位置
    資料夾名稱
    本會現行法規
    上傳者
    游博安
    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議會
    建立
    2026-09-13 15:21:51
    最近修訂
    2026-09-13 15:21:51
    1. 1.
      學生會基本法規
    2. 2.
      學生代表相關法規
      1. 2.1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產生法
      2. 2.2
        校長遴選續任不適任學生代表產生條例
      3. 2.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學生代表行為法
    3. 3.
      幹事會相關法規
    4. 4.
      學生議會相關法規
      1. 4.1
        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2. 4.2
        學生會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3. 4.3
        學生會參與校務治理各諮詢委員會組織條例
      4. 4.4
        學生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
      5. 4.5
        學生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6. 4.6
        學生會學生議會旁聽及採訪規則
      7. 4.7
        學生會學生議會視訊會議及視訊輔助會議實施規則
      8. 4.8
        學生會學生議員證書授予辦法
      9. 4.9
        學生會學生議員行為法
    5. 5.
      評議委員會相關法規
      1. 5.1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組織法
      2. 5.2
        學生會評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法
    6. 6.
      財務相關法規
    7. 7.
      對外關係相關法規
      1. 7.1
        學生會對外關係法
      2. 7.2
        學生會言論自由廣場管理辦法
      3. 7.3
        學生會臺灣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