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認定本會會員身分及會籍,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會會員,應具本校正式學籍。
第三條
當學期註冊於本校之學生,具本會會員身分,並依其主系(所、學位學程)認定其歸屬會籍。
當學期未註冊學生,除前一學期學籍狀態屬休學、退學、保留學籍及學籍註銷,且未於當學期依本校規定完成復學程序者外,推定具本會會員身分,其會籍依前項規定認定。
第四條
學籍狀態為休學、退學、保留學籍及學籍註銷之學生,不具本會會員身分,其會籍效力併同暫停。
前項情事消滅時,復具會員身分,並恢復會籍效力。
第五條
已辦畢離校程序之學生,不具本會會員身分,其會籍併同消滅。
第六條
因會員身分或會籍認定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向評議委員會聲請仲裁。
第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